賴子煥

賴子煥(1928-),臺灣苗栗人。 依(39)安澄字第23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訓練所書記,其受鐵路局主計處檢查課事務員朱永祥吸收,加入主計處支部,由吳思漢領導,附屬共匪臺灣省工作委員會。1950年6月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6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所採之證據,僅有其等於偵查審理中之自白及相互間之供述。惟據審判筆錄記載,其等參加組織時,並不知組織名稱與性質,以為加入後就有錢可拿,有飯可吃……,而無知被誘。故其等對參加之組織並無認識,參加後亦無非法行為。就判決所採證據,無法證明朱永祥之行為有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亦無法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罪證尚嫌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訓練所書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