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鐵路組織李生財等案(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鐵路組織李生財案)

「中共臺灣省工委會鐵路組織李生財等案」,隸屬中共臺灣省工委會相關案件,一般稱為「臺灣省工作委員會鐵路組織李生財案」,或以案首稱為「李生財案」。依據國家安全局編印的《歷年辦理匪案彙編》記述,本案延伸自「臺北市工作委員會案」,臺北市工委會成員吳思漢(1924-1950)、李水井(1920-1950)自1947年起,漸次吸收鐵路管理委員會(1948年3月改制為臺灣鐵路管理局)員工加入,成員擴增至二十餘名。隨著吳思漢、李水井被捕,國防部保密局在逐步掌握線索後,於1950年5月起,陸續捕獲本案被告共25名,包含李生財、張添灯、林德旺、許欽宗、朱永祥、郭兆慶、陳鏗、楊清順、賴子煥、蔡漢清、林鏡明、林琳養、鄭添枝、涂龍西、王康旼、楊進豐、洪金木、蘇九、吳海瑞、林向榮、陳健通、蕭成金、陳景通、林明木、林傑鋼等。除林傑鋼、王康旼、林明木等3人外,其餘皆為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員工;其中李生財、張添灯、林德旺、許欽宗、朱永祥等5人被判處死刑,其餘20名被告皆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
根據官方檔案,當時共黨地下組織幹部常以「保護工廠就是保護飯碗」等語作為號召,並以「愛國青年會」、「愛國青年團」及「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名稱作為地下組織之掩護,希冀在共黨攻臺時,鐵路局員工得以作為內應,配合共軍登陸作戰。另也嘗試串聯全臺鐵路局員工,以掌握戰時重要交通樞紐。此外,部分成員以半公開形式組織「讀書會」、「親睦會」等外圍團體,藉由閱讀刊物、學習國語之名義,吸引鐵路局內對生活或待遇不滿者參與,後續再視其情況吸收加入組織,進而影響鐵路工會及工運。
二二八事件時,時任鐵路司機工會會長、曾為鐵路局員工爭取待遇的王明朝竟成基隆港浮屍,對鐵路局員工造成極大震撼;諸多鐵路局員工開始因待遇問題對現實感到不滿,彼此間經常討論關於將來的打算。當時陳景通受臺灣共產黨黨員王萬得(1909-1985)的介紹,結識臺北市工委會的廖瑞發(1910-1950),廖瑞發經常至陳景通住處停留,向陳景通說明中國大陸局勢與時事發展,逐漸影響其政治認知。在多數涉案者的口供中都能聽到類似的說法。受害者林鏡明同樣表示因對二二八事件不滿,曾參與鐵路局員工自組之讀書會學習國語,並在林德旺介紹下加入「愛國青年會」。惟並非所有人皆對組織有著明確概念,多數參與者僅是認為參與後能夠改善生活。鐵路局相關組織於保密局於1950年偵破「學生工作委員會李水井等案」案後,即循線破獲本案,相關人員被送往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國防部保密局本部、保密局北所(國防部保密局臺北橋看守所)、保密局南所(國防部保密局臺北看守所)等地接受訊問。1950年7月27日國防部保密局偵訊完畢後,相關人員被移送至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接受審判。
依據偵訊筆錄與判決書的分類,本案可分為「臺北機廠」、「臺灣鐵路管理局」以及「臺北機廠機務段」三個部分。其中,許多參與者並未明確區分自身參與的組織,而以上「支部」的分類則來自於國防部保密局的認定。
在臺北機廠機務段部分,可分為許欽宗與林德旺兩條支線,並同時牽連至「中共臺灣省工委會樹林三角埔隱蔽基地案」及「臺北機廠李漢湖案」等案件。許欽宗(1922-1950),被捕時28歲,為鐵路局臺北機務段司機,1948年時受友人陳義厚介紹,結識一名姓莊的老人(應為廖瑞發)並受其領導,於1949年前後陸續吸收陳景通(1925-2020)、林佳楓(林飛豹)(1929-)、簡錫煌(1928-1951)等人入黨。
1949年4月,許欽宗為促使司機們互助及娛樂需求,與鐵路局運轉科副調度員李漢湖(1914-1950)等挪用日治時期遭廢止的「乘務員會」而成立「北機親睦會」,作為員工互助、團結之組織,主要邀請鐵路工會及機務段的司機、司爐等參與,成員們共同閱讀書籍、交流時事,並學習新知識。之後「北機親睦會」改為「北機明朗俱樂部」。據林德旺的筆錄供稱,「北機親睦會」為共黨外圍群眾所組成,非屬共黨組織。惟共產黨利用「親睦會」發展組織工作,若參加者有進一步發展的機會,再吸收入共黨組織內。「北機親睦會」下設會計(總務)、互助、讀書、運動(體育)等組。其中,會計由許欽宗負責、互助由涉入「李漢湖案」的高金生(1916-1950)負責、讀書由同涉入「李漢湖案」的李木川(1920-1950)負責、運動則由林德旺負責。據陳景通的口述指出,當時其曾負責管理親睦會中的籃球隊,並籌組排球隊;林鏡明亦稱當時常與陳景通、林德旺等人打桌球消遣。又,據陳景通回憶,當時加入共黨組織宣誓的地方在建國啤酒廠附近的瑠公圳圳溝,由吳思漢監誓,李水井也有到場。而許欽宗也曾將廖瑞發帶至陳景通家中,與小組成員一起討論宣傳單、《光明報》,以及中國大陸現況的報導。後來廖瑞發委託陳景通至臺南、嘉義等地與其他組織成員聯繫。陳景通曾半夜爬上臺北火車站的最高處,向下撒下傳單。許欽宗所領導的簡錫煌於1949年底應徵召至鳳山入伍,後因組織陸續被破獲,許欽宗於1950年3月命機務段張潮賢(1928-1956)赴鳳山召簡錫煌返回臺北,並安排其藏匿於新竹林佳楓家中,因此林佳楓與簡錫煌並未被納入本案處置。
林德旺(1923-1950),被捕時28歲,為鐵路局運務處運轉課副調度員。其供稱於1949年3月受「姓陳的」介紹參加共產黨,並被認定吸收林琳養(1926-1967)、林鏡明(1922年生)等人入黨,隨後又吸收涂龍西(1919-1975)、鄭添枝(1923年生)等,並參與「北機親睦會」的運作。就林鏡明的口訪指出,當時其受林德旺介紹加入地下組織,並由林德旺主持宣示儀式。
臺北機廠部分,包含張添灯(1926-1950)、蘇九(1927-1990)、洪金木(1928年生)、吳海瑞(1930-1990)、陳鏗(1926年生)、楊進豐(1928年生)、郭兆慶(1929年生)等人。其中,張添灯原名張添丁,曾於1948年10月申請將姓名改正為張添灯,惟多數檔案仍以張添丁的名字出現。其被捕時25歲,為鐵路局臺北機務段車匠。據張添灯供稱,1949年在鐵路局工廠擔任熔接工時結識吳思漢,並由吳思漢介紹加入共黨。當時吳思漢自稱姓張,「吳思漢」的真名是在保密局才知道的。起初吳思漢僅對他說是為了臺灣人的將來,才介紹他參加組織,吳思漢曾說:「保護工廠就是保護飯碗」,參與目的是為了讓「臺灣人有飯吃」,加入後吳思漢才告知他是共黨地下組織。1949年2-3月間,張添灯介紹蘇九、楊進豐、洪金木等3人給吳思漢;吳思漢再向三人分別要求介紹二人入黨,如郭兆慶、吳海瑞、陳鏗因此被牽連其中。惟1950年1月後因工作關係暴露,吳思漢遂逃離臺北至阿里山躲藏,組織即失去聯繫。
鐵路管理局部分則包含朱永祥(1929-1950)、李生財(1928-1950)、楊清順(1927-1995)、賴子煥(1928年生)、蔡漢清(1928年生)、林向榮(1930年生)、陳健通(1928-1993)、蕭成金(1928-1996)、以及非鐵路局員工的林傑鋼(1927-2017)、王康旼(1927-2007)、林明木(1927-)等人。李生財,被捕時23歲,擔任鐵路局主計處檢查課貨運股事務員,與同事朱永祥皆於1947年10月由開南商業學校的同學曾清萬吸收入組織,其後由兩人發展組織。其中,李生財吸收同課的同事賴子煥、楊清順等加入組織,隨後楊清順又介紹蔡漢清、林向榮,並由林向榮試圖發展陳健通、蕭成金之關係;朱永祥則吸收開南商業學校同學王康旼、林傑鋼、林明木等人,彼此傳遞《開國文獻》、《論青年修養》、《光明報》等報刊。鐵路管理局組織先由姓莊的老人(應為廖瑞發)來領導,1949年4-5月時改由吳思漢領導。當時吳思漢多在新公園、鐵路局旁邊的廁所談話,內容多為共產黨如何打勝仗、分享時事,或請組織成員多吸收成員。惟至1950年2月時即與吳思漢失去聯絡,並停止組織活動。1948年8月朱永祥,以「愛國青年會」及「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作為掩護,嘗試吸收當時任教於臺北市靜修女子中學的王康旼加入共黨組織,惟隨王康旼轉任淡水中學後,即與朱永祥失去聯繫。據王康旼回憶,當時在保密局偵訊時雖無刑求,但在問案以前偵訊人員已將筆錄寫好,僅要求其在文件上簽名,前後過程恐怕不到5分鐘。
全案於1950年7月27日偵訊終結,並移轉至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繼續審訊。本案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端木棪主責審理,並在經過軍法審訊後,於1950年8月31日初步作成(39)安澄字第2377號判決,除李生財、許欽宗、林德旺、朱永祥、張添灯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外,其餘人等皆被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針對上述判決,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於1950年10月2日將判決書上呈總統府交由參軍長及總統覆核,並附註意見表示原判決雖然認定被告陳健通、蕭成金二人的罪行,但因二人自始否認參與組織,且同案被告林向榮曾供述「我有叫他們二人(蕭、陳)參加,可是他們二人都不答應」等說法,因此周至柔認為應審酌二人並無其他參與共產組織的佐證,擬撤銷原判決、發還復審。惟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於10月5日核閱判決意見時表示,雖陳健通、蕭成金未供認參與組織,但均承認林向榮曾勸誘二人加入,且陳健通曾協助林向榮轉存左翼書籍,因此堪認陳健通、蕭成金的涉案情況,於覆判意見中表示二人應照原擬判決判刑。總統蔣介石則於10月6日批示「如擬」,同意參軍長劉士毅的意見,全案維持當初軍法官端木棪的原判。
本案於1950年10月21日上午終審宣判,張添灯、李生財、許欽宗、林德旺、朱永祥等五人旋即被憲兵第四團綁赴馬場町刑場槍決,其餘人等則被送至臺灣臺北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部分人員於1952年後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執行,另有轉送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執行者。本案執行後,臺灣保安司令部保安處警衛大隊隨即協同地方派出所前往張添灯、李生財、許欽宗、林德旺、朱永祥等人住處查封財產、財物,受難者家屬陸續陳情查封物多為家族所共有,或需留作生活費使用。在與保安司令部來回折騰下,國防部終於1952年4月8日以(41)防隆字344號代電說明李生財、林德旺、張添灯、朱永祥及許欽宗等人的財物部分,僅朱永祥因無配偶而無酌留家屬需求,確定被沒收0.0755甲水田外,其餘記錄在清冊上的財物已由保安司令部啟封發還,而許欽宗、張添灯等人與親屬共同持有的房屋,則酌留其家屬使用。
本案除林琳養未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且因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時,申請者吳謂雄為其養姊林寶霞之子,非屬《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受裁判者之家屬,於2009年10月10日經第六屆第九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外,其餘被告皆受公告撤銷判決並獲補償基金會補償。張添灯(張添丁)、李生財、許欽宗、林德旺、朱永祥等5人於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郭兆慶、陳鏗、楊清順、賴子煥、蔡漢清、林鏡明、鄭添枝、涂龍西、王康旼、楊進豐、洪金木、蘇九、吳海瑞、林向榮、陳健通、蕭成金、陳景通、林明木、林傑鋼等19人則於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另外,本案被告郭兆慶因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關押355日,曾於2000年獲冤獄賠償,於2025年12月30日由法務部公告平復司法不法。陳景通亦因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有罪判決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67日,於2000年獲冤獄賠償,並於2025年9月30日由法務部公告平復司法不法。陳鏗因於有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7日,曾於2001年獲冤獄賠償,於2025年6月30日經法務部公告平復司法不法。楊進豐因於有罪判決確定前受羈押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7日,曾於2000年獲冤獄賠償,於2024年12月27日經法務部公告平復司法不法。
 

撰寫者/資料來源: 張尹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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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國防部軍務局,〈非法顛覆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42/1571.3/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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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張炎憲、許明薫、陳鳳華等訪問
    2015〈呂鳳英訪問記錄〉,收於張炎憲、許明熏、楊雅慧、陳鳳華訪問,《風中的哭泣──50年代新竹白色恐怖政治案件(上)》。臺北: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
    21.    張炎憲、許明薫、陳鳳華等訪問
    2015〈林傑鋼先生訪問記錄〉,收於張炎憲、許明熏、楊雅慧、陳鳳華訪問,《風中的哭泣──50年代新竹白色恐怖政治案件(下)》。臺北: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
    22.    林靜雯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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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2020〈省營交通事業政治案件研究調查計畫結案報告〉。國家人權博物館委託。
    21.    法務部
    2024「公告平復王天成君等858人(詳如附件名冊(一)、(二))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法務部公告〉,2024年12月27日,發文字號:法制字11302534141號。
    22.    法務部
    2025「公告平復洪明福君等632人(詳如附件名冊(一)、(二))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法務部公告〉,2025年6月30日,發文字號:法制字11402517191號。
    23.    法務部
    2025「公告平復洪瑞源君等673人(詳如附件名冊(一)、(二))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法務部公告〉,2025年9月30日,發文字號:法制字11402525401號。
    24.    法務部
    2025「公告平復翁水上君等432人(詳如附件名冊(一)、(二))於威權統治時期所受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法務部公告〉,2025年12月30日,發文字號:法制字11402531551號。
    25.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2018「公告受難者黃藻儒君等 1505 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2月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45A號。
    26.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8「公告受難者林慶雲君等1270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8年10月4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75300110B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