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旺
- 林德旺 男 1923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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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北憲兵隊、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德旺(1923-1950),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3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司機,其在臺北市經一陳姓不知名者,以愛國青年團為名介紹參加,又以此名義吸收林鏡明、林琳養加入,合組臺北機務段另一支部,並由其負責聯絡,附屬臺灣省工作委員會等情。1950年6月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0月21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與同案被告林鏡明、林琳養等相互間一致供述為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原判決所指其參加組織、吸收成員等行為,亦難確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確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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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台北機務段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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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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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