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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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鏡明(1922-),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3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務段司機,其經林德旺介紹參加由吳思漢領導之臺北機務段支部,又吸收涂龍西參加。1950年6月9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6月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2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經同案被告林德旺以參加愛國青年團為由吸收加入組織,惟據其供稱因加入可改善生活、保留飯碗、可領薪給,且原判決亦認定其加入後並未從事任何叛亂活動,尚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認識,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台北機務段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