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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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木川(1920-1950),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89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局臺北機務段臥車檢查員,其參加由李漢湖發起之明朗俱樂部,負責讀書會事務,並與林鏡明、王角、許欽宗等連續開會數次,歸許欽宗指揮。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2月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互證惟據。惟原判決對「明朗俱樂部」組織之性質、目的及其如何領導「明朗俱樂部」均未詳加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局台北機務段臥車檢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9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