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漢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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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漢湖(1914-1950),臺灣新竹人。 依(39)安澄字第289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局運轉科副調度員,其與匪黨臺北機務段支部書記許欽宗及蔡長照等發起組織明朗倶樂部。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2月6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明朗倶樂部」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局運轉科副調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9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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