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金木

洪金木(1928-),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3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廠機器幫匠,其被張添丁吸收,並合組鐵路局臺北機廠支部。1950年6月8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6月7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經同案被告張添丁吸收,合組鐵路局臺北機廠支部,並由其負責聯絡等情,僅有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相互間之供述,並無具體事證證明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犯意存在, 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目的與性質未詳加以查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台北機廠機器幫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4.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