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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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410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高金生(1922-),湖南益陽人。04108申請案於1999年8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8月3日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局台北機務段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9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