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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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410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高金生(1922-),湖南益陽人。04108申請案於1999年8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8月3日經第2屆第21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高金生(1916-1950),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89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臺北機務段司機,其原屬親睦會分子,後加入由匪徒李漢湖、許欽宗、蔡長照等所成立的明朗俱樂部,負責互助事務,受許欽宗指揮。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全部沒收。1950年12月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但並未對其參加之組織性質及目的等詳加調查,且其所從事者僅為互助事務,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鐵路局台北機務段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892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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