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健通

  • 陳健通 1928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健通(1928-1993),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3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鐵路管理局主計處檢查課印票所職工,其受林向榮吸收加入主計處支部,附屬臺灣省工作委員會。1950年6月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6月4日刑期結束,6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6月經第3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陳健通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偵查中自白及共同被林向榮之供述為據;惟陳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共同被告陳鏗、張添丁、郭兆慶、楊進豐、林鏡明、林向榮、陳景通等22人,業經董事會決議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主計處檢查課印票所職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