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木

林明木(1927-),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23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郵政管理局會計股助理會計員,其由朱永祥介紹加入共黨,經朱個別領導。1950年6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6月19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2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4月經第3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與被告間相互供證為據,此外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郵政管理局會計股助理會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