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漢清

  • 蔡漢清 1928年出生 臺灣省 臺中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漢清(1928-),臺灣彰化人。 依(39)安澄字第23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主計處文牘室事務員,其由楊清順吸收加入臺灣省工作委員會主計處支部等情。1950年6月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6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並未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且其等對所參加之組織目的與性質並無認識,參加後亦無非法行為,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主計處文牘室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237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