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清萬
- 曾清萬 男 1928年出生 1982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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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清萬(1928-1982),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郵政管理局郵務佐,其由計梅真吸收參加匪黨郵電部門支部等情。1950年3月1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3月9日刑期結束,3月10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之供述為據。惟判決理由中,不能積極證明其有顛覆政府之意圖,因此難認其對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有所認知,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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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郵政管理局郵務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0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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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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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