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恩敬

  • 邱恩敬 1926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小琉球職業訓導第12中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邱恩敬(1926-),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澄字第083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原為本省郵政管理局郵務佐,經曾清萬之介紹,參加朱毛匪幫臺灣工作委員會所屬支部,與鄭天福同一小組,歸曾清萬領導,迨曾清萬案發後,其即畏罪逃匿。1951年2月2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8年2月19日刑滿撥交小琉球職訓第十二中隊強制工作。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曾清萬等之供述,據以論罪。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匪幫「臺灣工作委員會所屬支部」之性質與目的均未查明,又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083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