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貴

李振貴(1929-),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防衛總司令部軍士教導第一團第四營重四連第三排第九班上等兵學生,其受計梅真吸收,加入計梅真、錢靜芝及蔡孝乾在臺灣郵務工會國語補習班所成立之組織,並吸收李萬順、邱恩敬、林金進等人加入,經常集合小組討論。1950年3月2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3月20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判決書中謂不能積極證明其與王文清、張欽傑、劉建修等4人有顛覆政府之意圖,因此難認其等對於所參加組織之屬性有所認知,故認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防工總司令部軍事教導第1團第4營重4連第3排第9班上等兵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0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刑期中再起訴無罪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新生訓導處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79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