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欽傑

張欽傑(1928-),臺灣臺中人。 依(39)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防衛總司令部軍士教導第一團第三營第七連第三排第九班上等學生,其等人經計梅真吸收加入郵電部門支部為小組黨員,並介紹及吸收同志加入組織。1950年3月2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3月20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判決書中已謂不能積極證明其與王文清、李振貴、劉建修等4人有顛覆政府之意圖,因此難認其等對於所參加組織之屬性有所認知;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防工總司令部軍事教導第1團第3營第7連第3排第9班上等兵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0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