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建修

  • 劉建修 1928年出生 臺灣省 新竹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建修(1928-),臺灣新竹人。 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20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電信局事務員,其由計梅真吸收參加郵電部門支部,並經常集合小組討論等情。1950年3月1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3月9日刑期結束。 第二案:依(66)諫判字第8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因受陳金火交閱匪書,並介紹至李沛霖所經營之三省書店,購閱日文版周恩來傳、中國近代史、中國導遊等匪書,而致思想傾匪。而後在新竹縣竹東鎮大秦電器公司辦公室,復與同事黃文華談論:「共匪發展尖端科學,如人造衛星昇空、原子彈試爆成功,科學很進步」等言論,並於平日收聽匪播,製成錄音帶收藏。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經國防部發回更審,197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減處有期徒刑4年8月。再經國防部發回更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77年11月26日發交感化。1980年11月1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判決書已謂不能積極證明其與王文清、李振貴、張欽傑等4人有顛覆政府之意圖,因此難認其等對於所參加組織之屬性有所認知;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電信局事務員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0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11月6日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6)諫判字第8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