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沛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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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沛霖 1919年出生 1989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沛霖(1919-1989),臺灣臺北人。 第一案:依(49)警審特字第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省書店經理,其涉嫌銷售《面白俱樂部》雜誌、《音樂の歷史》等書。1960年10月29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處無罪,5月15日交保開釋。 第二案:依(65)諫判字第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省書店負責人,其結識陳金火,陳為擴大灌輸出獄叛亂分子共匪邪說,需求匪書正殷,其即暗中以貨櫃夾帶走私,及小型郵包等方式,從日本出版貿易株式會社大量進口《馬克斯選集》、《毛澤東談文化大革命》等書陸續轉售。1976年8月5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彎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8年。1984年8月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李君經營書店販賣日文書籍,目的在於營利糊口,因此難認其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不詳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警審特字004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7月,無罪開釋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57 歲
    • 當時職業: 三省書店負責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年諫判字第79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獲案之匪書二百五十一本(詳如附表)沒收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