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火
- 陳金火 男 1922年出生 2000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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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3總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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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金火(1922-2000),臺灣臺南人。
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2302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涉嫌參加共匪組織,由陳金目領導工作。1950年6月1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13日奉國防部令於刑滿後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1960年6月28日解送至小琉球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強制工作。1961年5月2日經國防部令准予結訓保釋。
第二案:依(65)諫判字第7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七星藥廠外務員,其出獄後更積極圖謀叛亂,企圖内而組織群眾製造暴亂,外而勾聯共產匪幫,期理應外合顛覆政府,並本於思想為先,武器支應之觀念,先以叛亂犯出獄分子為對象,輔導學習共產主義理論,並先後向三省書店老闆李沛霖購得《馬克斯選集》、《毛澤東談文化大革命》等日文匪偽宣傳書籍及内容不妥書刊四百冊,與陳明忠、王乃信等人,經常交相傳讀,並謀配合採取措施,以遂暴力危害民眾推翻政府之目的。又與陳明忠邀約王乃信等人密議,決定先擴大叛亂宣傳,俟時機成熟,即加以組織結合群眾,以暴力推翻政府,迎接共產匪幫犯臺,隨即分區展開傳閱匪書工作,由陳金火負責南部地區,並受陳明忠之囑連絡出獄叛亂分子,注意社會情況,利用機會藉勢煽動造成暴亂等情。1976年7月18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8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987年7月3日假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1999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4月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謝培元、黃玉坤、葉傳樺、王乃信、顏世鴻、陳清度、葉金柱、紀經俊、黃華昌、邱世權、陳金河、林慧哲、邱媽寅等14人參加叛亂織之依據,僅有同案被告間之供證相符,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且就組織之性質及內容並未再予調查,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其購買共產黨日文宣傳書籍,並積極擴大傳閱等情,僅屬思想層次問題,未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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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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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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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