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意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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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蔡意誠 1927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意誠,1927年生。男性。臺中縣人。臺中第一中學畢業。1950年5月13日下午4點半在懷寧街臺灣化學製藥公司門市部辦公室上班時,下午4點半,被乘坐小包車而來之三人帶走。逮捕時為24歲。
在保密局收容期間,軍法官對蔡意誠說不管承不承認,都沒有關係,只是吃苦頭而已。根據訊問筆錄,蔡意誠是在1950年3月4日由楊松齡介紹入黨。蔡意誠介紹林丕候加入臺灣民主革命聯盟,1950年4月介紹他正式入黨。
蔡被捕後,家中直至同年8月都未有消息,妻小失去家中經濟支柱,苦不堪言,從而配偶蔡羅月華向刑警總隊提出嘆願書,希望可以釋放蔡意誠。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承審軍法官鄭有齡作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認為蔡意誠經同鄉且為學長的楊松齡介紹加入叛亂組織,之後還介紹林丕候加入之事實,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7年。本應於1962年5月12日刑期結束,但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認為根據考核,思想未改正,依照《戡亂時期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第二條,命令其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編入職訓第三總隊。至1963年才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飭具保開釋。此為蔡所涉及案件的第一案。
蔡意誠出獄後從商,為陳金火糾合之對象,經常接受陳交閱共產黨有關書籍,「思想隨之陷溺日深」,乃圖續謀叛亂,經陳金火唆使,向李沛霖所營「三省書店」購閱共黨宣傳書籍多次,並轉傳他人。又1975年應陳明忠邀約,在家中與陳金火等人謀議,研討如何集合群眾,從事暴動,經決定先行分區展開共產主義思想教育,以擴大叛亂宣傳,蔡負責在北部地區活動,俟時機成熟加以組織,迎接中國共產黨犯臺。1976年7月30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王雲濤、沈志純、傅國光三位審判官,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認為具有叛亂犯意,參與叛亂謀議,並策訂叛亂計畫,但未達具體階段,屬於預備犯,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8年。1986年7月29日刑期結束,7月30日開釋。1989年,檢察官以第二案所犯條文為《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三項之緣故,聲請褫奪公權的減刑,高等法院裁定減為5年4個月。
蔡意誠本人於1999年9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18日經第二屆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蔡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自白及共同被告楊松齡之供述為據;惟蔡君所參加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的部分也獲得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化學工業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78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