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意誠
- 蔡意誠 男 1927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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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意誠(1927-),臺灣臺中人。
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化學工業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事務員,其經楊松齡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後,復介紹林丕候加入。1950年5月1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5月12日刑期結束。刑滿後奉國防部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1963年經國防部令飭具保開釋。
第二案:依(65)諫判字第7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出獄後,為陳金火糾合對象,經常接受陳交閱匪書,思想隨之陷溺日深,乃圖續謀叛亂,經陳金火唆使,向李沛霖所營「三省書店」購閱匪宣傳書籍多次,並轉傳他人。又二度應陳明忠邀約,與陳金火等人謀議從事暴動,會中由陳明忠授意其在北部地區活動,俟時機成熟加以組織,發動暴力,迎接共匪犯臺。1976年7月30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86年7月29日刑期結束,7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楊松齡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陳金火、陳明忠及證人李沛霖供證為據。惟其參予討論如何結合群眾,擴大叛亂組織,展開思想教育等,僅止於商討,並無具體之行動,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因此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階段,故認本案為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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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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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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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