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意誠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 蔡意誠 1927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蔡意誠(1927-),臺灣臺中人。 第一案: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化學工業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事務員,其經楊松齡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後,復介紹林丕候加入。1950年5月1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2年5月12日刑期結束。刑滿後奉國防部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1963年經國防部令飭具保開釋。 第二案:依(65)諫判字第7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出獄後,為陳金火糾合對象,經常接受陳交閱匪書,思想隨之陷溺日深,乃圖續謀叛亂,經陳金火唆使,向李沛霖所營「三省書店」購閱匪宣傳書籍多次,並轉傳他人。又二度應陳明忠邀約,與陳金火等人謀議從事暴動,會中由陳明忠授意其在北部地區活動,俟時機成熟加以組織,發動暴力,迎接共匪犯臺。1976年7月30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86年7月29日刑期結束,7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楊松齡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陳金火、陳明忠及證人李沛霖供證為據。惟其參予討論如何結合群眾,擴大叛亂組織,展開思想教育等,僅止於商討,並無具體之行動,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因此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階段,故認本案為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化學工業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6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78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