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恩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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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42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恩闕(1922-1954),又名為林茂雄,臺灣臺中人。依(42)審三字第61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林茂雄曾與楊松齡、蔡意誠、王燕堂、林思儀、徐桂芳、金德等共同研究共產主義、馬列理論,復經楊松齡介紹加入朱毛匪幫所組織領導之臺灣民主革命聯盟,受楊松齡領導,從事情報工作,又曾向臺中縣沙鹿派出所警員刺探沙鹿駐軍數目營址,並製成報告交與楊松齡,又曾以具煽動性之詩集交與廖季春閱讀,勸誘參加匪組織等情。1953年4月19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4年2月26日執行死刑。02424申請案於1999年5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2月17日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同案被告廖季春之供述為據,惟依原判決所載,林君經楊松齡介紹加入「匪臺灣民主革命聯盟」,利用談話爭辯方式刺探沙鹿駐軍數目、並以試探口吻擬勸誘廖季春參加匪之組織未果等情,惟並無其他具體陰謀推翻政府之計畫與作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林恩闕(1922-1954),又名林茂雄,男,臺中清水人,1953年被捕時32歲。1940年畢業於臺中第一中學。1942年起先後擔任清水街役場會計、梧棲新高港竹港工程處職員、臺中東勢秋山林場主任等職。二二八事件時積極參與三民主義青年團開會、演講活動,並因此而被約談。事件平息後離開林場,歷任臺灣惠眾分公司職員、臺中區合會代理課長,再進入新聞界工作。曾擔任高雄《延平日報》外勤記者,再轉任《中華日報》駐員林特約記者。採訪新聞同時,也兼任中華戲院經理、斗六世界戲院經理等職。林恩闕喜歡電影,擔任戲院經理時,經常客串電影口白的辯士。戲院人手不足時,偶而也充當快遞傳送影片拷貝。 林恩闕所涉案件稱為「臺灣民主革命聯盟林茂雄等案」。1952年保密局追查「臺灣民主同盟青年團」成員下落時,認為有一使用「林茂雄」者係漏網在逃之臺中分部負責人。1953年春天,有人向憲兵隊檢舉林恩闕「冒稱保密局幹員訛詐鄉民」,林恩闕自認清白前往澄清,憲兵隊於是通報保密局。由於林恩闕曾經用「林茂雄」為筆名在報端發表文章,並曾以打油詩批評時政。保密局認定林恩闕即先前圍捕漏網的「林茂雄」,辦案人員以勸誘哄騙手段促林「自首」,林無法承受酷刑逼供,於是按照指示撰寫自白書、承認罪狀。 根據國安局出版的《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二輯,林茂雄被指控「在二二八事件後,和楊松齡等人研讀匪黨理論」,1948年冬「經楊松齡介紹,參加臺灣民主革命聯盟」,「運用記者身份出入沙鹿派出所、向員警刺探當地駐軍番號、人數等軍事情報」,並且「企圖吸收廖季春為組織成員而未果」。林恩闕雖在軍法處申辯先前自白係遭誘騙、刺探軍情時間有不在場證明,且並無吸收他人之事,但軍事法庭採信原自白書說詞,仍認定林恩闕「以非法之手段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1954年2月19日終審判決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3字第61號判決書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1954年2月26日凌晨遭憲八團綁赴刑場槍決,得年32歲。 1999年林恩闕的家屬林吳不碟、林思寧等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於申請文件中羅列該案審判之不當:該判決文指林恩闕以暗語輸送刺探之軍情,卻完全未舉證;判決指林冒名向商人訛詐六百元,未敘明受害者姓名字號;判決主要人證為「表妹兼女友廖季春」,唯家屬事後遍查林家親戚,並無其人。2001年2月17日經補償基金會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撤銷名單上用林茂雄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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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6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