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松齡
- 楊松齡 男 1923年出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松齡(1923-1954),男性,臺中清水人,13歲時喪父,家道貧寒,與母親相依為命。臺中第一中學畢業後,由當地人士出資,得負笈日本東京第一高等學校肄業2年。日治時期結束後,先在臺北市立大同中學擔任教員1年半。後因患肺病回歸家鄉療養,也免費教學,為當地人所讚許。後開設文明堂雜貨店。對於臺灣行政長官陳儀有所不滿。1950年5月24日在臺北前紅十字醫院附近路上被逮捕。時年28歲。
根據訊問筆錄:1948年7月,經由盧志彬介紹至臺北市參加共產黨外圍組織「愛國青年會」、「臺灣民主革命聯盟」,後來上級派張國雄來領導,於同年由張國雄介紹,12月28日正式入黨。在活動上,先是受到盧志彬的領導,後來則由張國雄來領導。1949年3月,介紹蔡意誠入黨;同年7月4日介紹鄭添泰入黨;9月17日介紹陳火金入黨;11月10日介紹林思儀入黨。這些人入黨後,由楊松齡進行領導。在訊問時,軍法官曾經對他說,如你坦白准你受訓,但實際上楊松齡知道軍法官已經掌握了他們的組織,只是要測試自己有沒有誠意。
臺中縣清水鎮人們曾聯名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提出請願書,希望法外開恩。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認為楊松齡參加叛亂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7年。1951年5月被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1952年8月就診於臺灣省立臺東醫院。
1953年在林茂雄等叛亂案中,林茂雄供認是經楊松齡吸收參加臺灣革命同盟會,直接受楊松齡領導,刺探軍情,吸收黨員,曾將探悉臺中縣清水一帶海防兵力情報送由楊松齡,轉報上級。軍事檢察官周濟良認為楊松齡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已達著手實行程度,認為有復審之必要,依照《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四十四條,聲請復審,將原判決部分撤銷。
1953年審覆字第二十九號判決認為楊松齡在1949年吸收林茂雄入黨,與李水井共同授命林茂雄吸收黨徒,刺探軍情工作,1949年冬天在臺中清水鎮沙鹿一帶獲得海防配置兵力數字,轉報上級。楊松齡在前案接受偵查審判時,未將上情坦白。復審時,公設辯護人羅鎮的辯護意旨認為林茂雄的供述可能有其他原因,不無可加研究之處,如無發現其他確實積極事實,應送回監獄執行原判決。在覆審時,楊松齡起初亦不承認,後來在與林茂雄當面質證下,知道無可隱藏。不過楊松齡提及剛開始和林茂雄晤談時,認為此人態度傲慢,不能納入組織,並未准予入黨,所以才在前次審判時未加以提及。但承審軍法官殷敬文認為林茂雄與楊松齡關係友善,不利於己之陳述應認為有力之證據。從而認為楊松齡加入共產黨後,吸收多名黨員,並賦予工作及刺探軍情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楊松齡在1953年10月間曾撰寫報告書數封給軍法處,表示從其他李水井等人的供述,應該可以知道大家都一致,林茂雄不是組織內成員;表示楊松齡因林茂雄的個性之緣故,保持距離,表明自己知日,希望能夠為政府所運用和效勞。只不過這些報告書沒有影響到後來的結果。於1954年2月15日總統蔣介石核定判處死刑。26日上午8時30分驗明正身後,交由臺北憲兵隊於臺北縣新店鎮安坑刑場執行槍決。沒收部分則因為沒有財產,免予執行沒收。
楊松齡未見於補償基金會之申請名單,亦未見於促轉會的撤銷判決處分名單。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根據訊問筆錄:1948年7月,經由盧志彬介紹至臺北市參加共產黨外圍組織「愛國青年會」、「臺灣民主革命聯盟」,後來上級派張國雄來領導,於同年由張國雄介紹,12月28日正式入黨。在活動上,先是受到盧志彬的領導,後來則由張國雄來領導。1949年3月,介紹蔡意誠入黨;同年7月4日介紹鄭添泰入黨;9月17日介紹陳火金入黨;11月10日介紹林思儀入黨。這些人入黨後,由楊松齡進行領導。在訊問時,軍法官曾經對他說,如你坦白准你受訓,但實際上楊松齡知道軍法官已經掌握了他們的組織,只是要測試自己有沒有誠意。
臺中縣清水鎮人們曾聯名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提出請願書,希望法外開恩。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認為楊松齡參加叛亂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7年。1951年5月被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1952年8月就診於臺灣省立臺東醫院。
1953年在林茂雄等叛亂案中,林茂雄供認是經楊松齡吸收參加臺灣革命同盟會,直接受楊松齡領導,刺探軍情,吸收黨員,曾將探悉臺中縣清水一帶海防兵力情報送由楊松齡,轉報上級。軍事檢察官周濟良認為楊松齡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已達著手實行程度,認為有復審之必要,依照《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四十四條,聲請復審,將原判決部分撤銷。
1953年審覆字第二十九號判決認為楊松齡在1949年吸收林茂雄入黨,與李水井共同授命林茂雄吸收黨徒,刺探軍情工作,1949年冬天在臺中清水鎮沙鹿一帶獲得海防配置兵力數字,轉報上級。楊松齡在前案接受偵查審判時,未將上情坦白。復審時,公設辯護人羅鎮的辯護意旨認為林茂雄的供述可能有其他原因,不無可加研究之處,如無發現其他確實積極事實,應送回監獄執行原判決。在覆審時,楊松齡起初亦不承認,後來在與林茂雄當面質證下,知道無可隱藏。不過楊松齡提及剛開始和林茂雄晤談時,認為此人態度傲慢,不能納入組織,並未准予入黨,所以才在前次審判時未加以提及。但承審軍法官殷敬文認為林茂雄與楊松齡關係友善,不利於己之陳述應認為有力之證據。從而認為楊松齡加入共產黨後,吸收多名黨員,並賦予工作及刺探軍情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楊松齡在1953年10月間曾撰寫報告書數封給軍法處,表示從其他李水井等人的供述,應該可以知道大家都一致,林茂雄不是組織內成員;表示楊松齡因林茂雄的個性之緣故,保持距離,表明自己知日,希望能夠為政府所運用和效勞。只不過這些報告書沒有影響到後來的結果。於1954年2月15日總統蔣介石核定判處死刑。26日上午8時30分驗明正身後,交由臺北憲兵隊於臺北縣新店鎮安坑刑場執行槍決。沒收部分則因為沒有財產,免予執行沒收。
楊松齡未見於補償基金會之申請名單,亦未見於促轉會的撤銷判決處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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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自設文明堂雜貨店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覆字第2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