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國雄
- 張國雄 男 1921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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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張國雄(1921-1950),男性,本籍臺中縣,家中長男,被捕時住址為臺北市。曾在日本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修業2年。1943年返臺,曾任臺灣信託公司業務部課長、臺北市政府秘書室統計課員、基隆中學及開南商工職業學校教員等職。1949年起在臺北市私立延平補習學校英語科擔任教員,1950年5月12日下午12點在自宅休息時,突然有人敲門,開門後,有警員數名進入逮捕。問說逮捕理由為何,警員說你們放心,參考調查而已。被捕時為29歲。
逮捕後。母親張陳玉向臺灣省議會提出請願書,因為長子被帶走,家中失去支柱,希望查明張國雄的下落。
訊問時供稱,1948年6月,由同事藍明谷的關係,參加共產黨。於1948年7月,移往臺北市工作,由李水井領導。主要工作是發展組織,領導黨員,將上級指示及文件傳達下級黨員,並將下級意見及文件傳遞給上級。張國雄說僅吸收了張冬芳一人參加黨的外圍組織「民主革命聯盟」,其餘黨員皆由上級交其領導,人數達十餘名。剛開始是楊松齡,楊再發展蔡意誠、林思儀、鄭添泰3名,蔡意誠又發展林丕候、林迺智、林義旭、林金木、吳慧昌、吳佳為(二吳皆為電信局職員)等。但上級沒有要求發展正式支部。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年安潔字第2204號,認為張國雄是叛亂組織之首腦及主要幹部,領導楊松齡、蔡意誠、林思儀、鄭添泰、林丕候、林迺智、林義旭、陳廷旭、林金木、吳慧昌、吳佳為、陳進世、陳自雄、童集等十餘人,策劃叛亂行動,指使匪徒煽誘動搖分子,擴張非法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施行,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於1950年11月28日上午6點由憲兵第四團帶到馬場町執行槍決。由配偶張黃滿領回屍體。死刑執行之後,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針對張國雄的家屬進行調查,掌握其行蹤。
配偶張黃滿於2000年11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1日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君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張君之自白及審理中之供認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逮捕後。母親張陳玉向臺灣省議會提出請願書,因為長子被帶走,家中失去支柱,希望查明張國雄的下落。
訊問時供稱,1948年6月,由同事藍明谷的關係,參加共產黨。於1948年7月,移往臺北市工作,由李水井領導。主要工作是發展組織,領導黨員,將上級指示及文件傳達下級黨員,並將下級意見及文件傳遞給上級。張國雄說僅吸收了張冬芳一人參加黨的外圍組織「民主革命聯盟」,其餘黨員皆由上級交其領導,人數達十餘名。剛開始是楊松齡,楊再發展蔡意誠、林思儀、鄭添泰3名,蔡意誠又發展林丕候、林迺智、林義旭、林金木、吳慧昌、吳佳為(二吳皆為電信局職員)等。但上級沒有要求發展正式支部。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年安潔字第2204號,認為張國雄是叛亂組織之首腦及主要幹部,領導楊松齡、蔡意誠、林思儀、鄭添泰、林丕候、林迺智、林義旭、陳廷旭、林金木、吳慧昌、吳佳為、陳進世、陳自雄、童集等十餘人,策劃叛亂行動,指使匪徒煽誘動搖分子,擴張非法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施行,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於1950年11月28日上午6點由憲兵第四團帶到馬場町執行槍決。由配偶張黃滿領回屍體。死刑執行之後,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針對張國雄的家屬進行調查,掌握其行蹤。
配偶張黃滿於2000年11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6月1日經第二屆第十九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君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張君之自白及審理中之供認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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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私立延平補習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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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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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