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淵清
- 陳淵清 男 1929年出生 1971年卒 臺灣 臺北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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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淵清(1929-1971),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澄字第11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瑞芳鎮猴洞國民學校教員。其曾在基隆中學肄業時,由教員張國雄煽動勸誘,繳交自傳加入共黨為候補黨員。1951年2月2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2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0)安澄字第11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瑞芳鎮猴洞國民學校教員。其曾在基隆中學肄業時,由教員張國雄煽動勸誘,繳交自傳加入共黨為候補黨員。1951年2月2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2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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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瑞芳鎮猴洞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1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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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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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