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淵清

陳淵清(1929-1971),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澄字第11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瑞芳鎮猴洞國民學校教員。其曾在基隆中學肄業時,由教員張國雄煽動勸誘,繳交自傳加入共黨為候補黨員。1951年2月2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2月2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瑞芳鎮猴洞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澄字第11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