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丕候

林丕候,1923年生,臺北市人,為家中長子。教育程度為公學校畢業。特長為修理機械,臺灣省化學工業製藥公司雇員。1950年5月13日於公司內被逮捕,時28歲。被捕後收押於保密局看守所,再經過保密局北所,後來移送至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
期間林丕候配偶林昭子曾至臺灣省議會請願,表示林丕候為人忠實,安分守己,平日奉公守法,絲毫並無思想,唯前5月13日在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4段4號臺灣化學工業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內被軍警逮捕,迄今已兩月餘日,並無消息下落,亦未解係何情事。其夫確係良民,眾所皆知,且有三子一父,均賴其扶養。茲被捕,斷絕生計,一家嗷嗷待哺,朝不保夕,冤情非可言喻。由此希望臺灣省議會請相關單位進行調查林丕候下落,並將其釋放。
訊問筆錄記載,1950年4月30日或5月1日在臺北市經蔡意誠介紹參加共產黨,但想不出為何會參加共產黨。
後來由審判官鄭有齡審判,認為同案被告蔡意誠於1949年3月參加叛亂組織,1950年介紹林丕候加入,且其已供認於1950年4月參加叛亂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但其時間較為短暫,又無任何活動表現,犯罪情節不無可憫,從而酌減其刑,用以自新,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3年。自1950年至1955年,於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執行期滿而開釋。服刑期間曾移送到內湖新生訓導處,1951年送到綠島新生訓導處進行感訓,被編入為第二大隊第六中隊。1955年轉入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同年8月離開綠島。於屆滿前,經國防部長核定已經「思想改正,言行正常」准予期滿具保開釋。但實際上已經超過宣告刑期多2個月,並要求切實依照《戡亂時期匪諜再犯管教辦法》。
林丕候本人於1999年10月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20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君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自白及共同被告蔡意誠之供述為據;惟林君所參加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化學工業製藥公司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