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添泰
- 鄭添泰 男 1922年出生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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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添泰,1922年生,臺中人,出生地為彰化,家中次男。泰北中學、臺灣總督府設立彰化青年師範學校講習科畢業。擔任過公司事務長、日治青年學校教官。戰後任屏東市立第二初級中學教員、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化工系研究室助理、臺北醫院圖書管理員等職。1950年5月13日在臺北醫院被保密局逮捕,8月15日送往前保安司令部,被逮捕時29歲。
在偵查訊問時供稱:1949年7月10日在臺北市因為楊松齡的關係,參加共產黨。入黨後的工作則是奉令在臺北醫院發展基層群眾關係,吸收黨員。初期是受楊松齡領導,後來則是受到姓吳和姓陳的領導,姓名不詳。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年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認為鄭添泰由楊松齡介紹加入叛亂組織。但查無其他活動,自應依法處以較輕之刑,所以處以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50年12月29日送軍人監獄執行。1960年5月12日刑期結束,刑期期滿前,經國防部軍人監獄考核後認為思想已改正,言行尚正確,5月14日開釋。出獄時,志願為從商。保證人為親戚鄭昌、鄭蕭阿綿。
出獄後,住在臺北市。由於年近40歲,又有前科的關係,一直無法覓得正當職業,終生潦倒,遁入空門。在1999年時本人表示,自己並未參加任何組織,在無任何徵兆下被逮捕,可能是因為和同鄉楊松齡認識而受到牽連,不過僅止於認識,非熟識,且無密切往來。被捕之後,因為完全與外界隔離,在無助、恐懼與絕望情況下任人宰割,無辯解之機會,亦不敢辯解,否則怕招來更大的不測,軍法處竟然在無證據、無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判處有罪,且無任何平反管道,冤屈難伸,實不知天理國法何在?也批評判處重刑,視法律為無物。
本人於1999年5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同年7月21日重複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鄭添泰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其自白為唯一證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在偵查訊問時供稱:1949年7月10日在臺北市因為楊松齡的關係,參加共產黨。入黨後的工作則是奉令在臺北醫院發展基層群眾關係,吸收黨員。初期是受楊松齡領導,後來則是受到姓吳和姓陳的領導,姓名不詳。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年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認為鄭添泰由楊松齡介紹加入叛亂組織。但查無其他活動,自應依法處以較輕之刑,所以處以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1950年12月29日送軍人監獄執行。1960年5月12日刑期結束,刑期期滿前,經國防部軍人監獄考核後認為思想已改正,言行尚正確,5月14日開釋。出獄時,志願為從商。保證人為親戚鄭昌、鄭蕭阿綿。
出獄後,住在臺北市。由於年近40歲,又有前科的關係,一直無法覓得正當職業,終生潦倒,遁入空門。在1999年時本人表示,自己並未參加任何組織,在無任何徵兆下被逮捕,可能是因為和同鄉楊松齡認識而受到牽連,不過僅止於認識,非熟識,且無密切往來。被捕之後,因為完全與外界隔離,在無助、恐懼與絕望情況下任人宰割,無辯解之機會,亦不敢辯解,否則怕招來更大的不測,軍法處竟然在無證據、無犯罪事實的情況下判處有罪,且無任何平反管道,冤屈難伸,實不知天理國法何在?也批評判處重刑,視法律為無物。
本人於1999年5月1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同年7月21日重複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6月16日經第二屆第九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鄭添泰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依其自白為唯一證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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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台北醫院圖書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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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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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