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傳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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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199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謝傳祖(1925-1951),臺灣新竹人。依(40)安潔字第11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師範學院理化系四年級學生,謝傳祖由蔡瑞欽介紹參加匪黨組織,受其領導,並為匪擔任發展黨員及宣導工作。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5月21日執行死刑。01998申請案於1999年4月3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8月19日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所載,謝傳祖等僅因相互介紹參加匪黨,及先後集會多次,即論以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欠具體事證,應尚未達著手階段。且僅依被告等於前保密局及刑警總隊自白與同案被告互供,作為論罪之依據,別無其他佐證。對謝傳祖在審訓中矢口否認部分,亦未與具體指駁。復對渠等參加匪黨組織之屬性為何?是否確為以顛覆政府為目的之叛亂組織?均未見敘明。本案事證不無瑕疵,難認謝君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確有實據,予以補償。
謝傳祖(1925-1951),男,苗栗公館人,為家中長男。因涉「台南市工作委員會蔡瑞欽等案」遭判死刑,1950年被捕時25歲。 13歲國民學校畢,15歲入桃園農業學校。19歲時考入日本岐阜航空學校(今中日本航空專門學校)受訓半年,學習機械,結業後被派到九州空軍一О三戰隊,不久即飛往琉球,曾參與作戰二次。往後又進入日本陸軍士官學校受訓,兩個多月後,因日本戰敗投降,乃於1945年10月返回臺灣。 1946年4-5月間,先進入臺灣省立法商學院(今國立臺灣大學管理學院)就讀,後因性質不合,改投考臺灣省升學內地專科以上學校公費生,於1946年10月由政府分發到廈門大學航空工程系就讀,與蔡瑞欽同是廈門大學公費生而認識。在廈門大學時,曾因暑假及因病休學返臺-次,1948年3-7月曾執教於基隆中學,是蔡瑞欽的朋友張國雄介紹給鍾浩東校長聘任的,教物理和數學,那時尚未入黨,對張、鍾兩人的關係並不清楚。 根據官方資料,1948年7月,謝傳祖由蔡瑞欽介紹參加共黨組織,當時寫了一篇自傳交給蔡瑞欽,兩星期後再到蔡瑞欽家宣誓,由蔡和另外一位姓李的在場監誓。姓李的拿出列寧、馬克斯、毛澤東三張照片給他看,並說毛澤東等是人民革命的領袖,應向他們學習。蔡瑞欽曾先後拿共黨書刊《哲學之貧困》、《經濟學》、《經濟學說史》、《到農村去》,以及《觀察》雜誌給他閱讀,又在他加入組織後,曾介紹一個外省籍共黨姓李的和他見面,姓李的要他到臺北一所學校去教書,那個學校有一批從前做過日本海軍工員的學生,希望謝傳祖到那個學校去發展他們,因謝傳祖表示要繼續求學,他沒有再說。8月,蔡瑞欽曾令他調查農村的經濟情形,其中包括大地主、中地主、小地主及富農、中農、貧農等情形,他就在他家苗栗附近作調查,完畢後即以書面報告送給蔡瑞欽。9月初,謝傳祖擬返廈門大學讀書,曾拿舊臺幣三千元給蔡瑞欽,蔡瑞欽也問他有無優秀前進的朋友?謝傳祖即列舉鄭溪北、彭騰雲、林希鵬、蔡發連、陳碩志、有田(日治時期姓名,就讀師範學院英文系)等6人名單與蔡,但蔡有無去吸收他們則不知道。未久,謝傳祖又回廈門大學讀書,這時入化學系,和他們全無聯絡。 1949年5月末,因國共戰事關係返回臺灣,同年8月又碰到蔡瑞欽,蔡表示現在國內大學返臺的特別被注意,而且又不清楚環境,不要活動,有事時聯絡,無事時不必聯絡,以後又說很多人被捕,情形很危險,所以並沒有工作。同年11月,謝傳祖轉入臺灣省立師範學院理化系三年級就讀,蔡瑞欽又告訴他在師範學院要謹慎小心不要暴露,要保守他的秘密。1950年1月,蔡瑞欽還告訴他陳毅的部隊能來解放臺灣,要發動民眾自動保護電廠、水源工廠,以免國民黨軍隊破壞;但謝傳祖認為非常困難。 1950年10月18日謝傳祖被捕,即與家人失去聯繫。在國防部保密局訊問時,曾說1948年7月由蔡瑞欽介紹加入共產黨,但到軍法處時矢口否認參加共產黨,也未做任何工作;但承認介紹鄭溪北等人給蔡瑞欽、蔡瑞欽要他在共產黨來臺時保護工廠等。1951年5月18日判決確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澄字第1149號判決書,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5月21日,與同案蔡瑞欽、楊舞井、王柏棟、林榮村、黃錦文、羅天賀、李凱南等於臺北市水源路刑場執行槍決。槍決後,由其侄謝進德將屍體領回安葬。又經查謝傳祖並無財產,呈奉國防部1951年10月11日則愷字第1731號代電核准免執行。 謝傳祖被捕後,家中常遭憲警人員搜索盤查,造成家人莫大的恐慌,親友更避之唯恐不及,被槍決後,家人亦未接獲判決書及任何事實證物。其於1951年5月12日收養之養子謝重光,由其年邁的父母撫養成人。其後,管區警員每星期至少一次到家中盤查,歷時近20年,家人處境艱難。1999年4月30日謝重光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8月19日經第一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師範學院理化系四年級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