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榮村
- 林榮村 男 1929年出生 1951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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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64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榮村(1929-1951),臺灣臺南人。依(40)安澄字第149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栗子崙國民學校教員,林榮村經楊舞井介紹參加匪黨,先後參與集會多次,與楊舞井、王柏棟為匪黨樸子組組員,受蔡瑞欽領導。1950年10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1年5月21日執行死刑。02645申請案於1999年5月1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8月19日經第1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所載,林榮村等僅因相互介紹參加匪黨,及先後集會多次,即論以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欠具體事證,應尚未達著手階段。且僅以被告等於前保密局及刑警總隊自白與同案被告互供,作為論罪之依據,別無其他佐證。對林榮村自白之任意性未予具體指駁,復對渠等參加匪黨組織之屬性為何?是否確為以顛覆政府為目的之叛亂組織?均未見敘明。本案事證不無瑕疵,難認林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確有實據,應予補償。
林榮村(1929-1951),男,嘉義東石人,為家中五男。1945年3月東石農業專修學校(今國立東石高級中學)畢業,4月任臺南縣新塭國民學校教員。1946年2月任臺南縣東石鄉栗子崙國民學校教員。因涉「台南市工作委員會蔡瑞欽等案」遭判死刑,1950年被捕時21歲。 根據官方資料,1948年7-8月間一個姓朱的(按:鄭海樹)來東石區地政事務所找同校教員楊舞井,林榮村和東石區地政事務所業務員王柏棟也在,所以由楊舞井介紹認識,以後姓朱的又來4-5次,向他們宣傳。到了同年11月間,姓朱的偕一位姓史的(按:蔡瑞欽)來訪楊舞井,姓朱的說他以後不能來,以後由姓史的來聯絡。姓朱的和姓史的先後來找楊舞井、王柏棟及林榮村3人各2-3次,姓朱的談的是關於國內戰局情形,談共黨軍隊已經打到什麼地方,為何勝利了,此外是談農村三七五減租的好處及佃農與地主鬥爭情形。還沒有露骨談起共產黨組織的問題。姓史的來了之後,起初要他們多看《青年修養》、《到農村去》、《世界革命史話》,以及《觀察》、《展望》等雜誌刊物,以後又談到青年應該團結起來,並要他們等到爆發戰爭時要協助共黨工作。姓朱的和姓史的來時,林榮村、楊舞井、王柏棟3人都在場,他們兩人常在星期天來,而林榮村等3人則常在地政事務所。林榮村等3人隸屬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朴子小組,由蔡瑞欽領導指揮。1949年初,姓史的即沒有再來聯絡,以後也沒有人再來聯絡。同年5-6月間,與楊舞井同往善化參加體育研習會時因天雨曾住李天生家一晚,因而與李天生認識。 1950年10月21日被捕,1951年初送軍法處。在國防部、刑警總隊訊問時,曾承認參加共黨組織並受蔡瑞欽領導、開會討論與地主鬥爭等,其後在軍法處的審訊中,林榮村否認加入共產黨,姓朱的和姓史的也沒要他參加共產黨。但審判官以蔡瑞欽自述書稱「朴子鎮小組一共三人(王柏棟、林XX與楊舞井),開會三、四次」等語互相參照,認為他的犯罪情節已臻明確,因而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遭求處死刑,經呈報國防部、總統府後,總統府於1951年5月10日(40)乾瑞字第40264號,指「查被告王柏棟、林榮村二名,一為縣級公務員,一為小學校員,於參加叛亂組織後均曾研閱匪黨書刊,惡性甚大」,同意求處死刑。5月18日判決確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澄字第1149號判決書,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5月21日,與同案蔡瑞欽、楊舞井、謝傳祖、王柏棟、黃錦文、羅天賀、李凱南等於臺北市水源路刑場執行槍決。經查並無財產,呈奉國防部1951年10月11日則愷字第1731號代電核准免執行。 林榮村被捕後,即與家人失去聯絡,家庭生計頓失依靠。期間,家人奔波打聽,財物精神損失難計,其妻陳鶴禁不起打擊,被迫離家另謀生計,致使滿月不久的兒子林柏亮從此陷入失父又失母的困境。求學、服役期間遭受異樣眼光與待遇,也影響其日後國小教師工作之升遷。1999年5月17日其子林柏亮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8月19日經第一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林榮村(1929-1951),男,嘉義東石人,為家中五男。1945年3月東石農業專修學校(今國立東石高級中學)畢業,4月任臺南縣新塭國民學校教員。1946年2月任臺南縣東石鄉栗子崙國民學校教員。因涉「台南市工作委員會蔡瑞欽等案」遭判死刑,1950年被捕時21歲。 根據官方資料,1948年7-8月間一個姓朱的(按:鄭海樹)來東石區地政事務所找同校教員楊舞井,林榮村和東石區地政事務所業務員王柏棟也在,所以由楊舞井介紹認識,以後姓朱的又來4-5次,向他們宣傳。到了同年11月間,姓朱的偕一位姓史的(按:蔡瑞欽)來訪楊舞井,姓朱的說他以後不能來,以後由姓史的來聯絡。姓朱的和姓史的先後來找楊舞井、王柏棟及林榮村3人各2-3次,姓朱的談的是關於國內戰局情形,談共黨軍隊已經打到什麼地方,為何勝利了,此外是談農村三七五減租的好處及佃農與地主鬥爭情形。還沒有露骨談起共產黨組織的問題。姓史的來了之後,起初要他們多看《青年修養》、《到農村去》、《世界革命史話》,以及《觀察》、《展望》等雜誌刊物,以後又談到青年應該團結起來,並要他們等到爆發戰爭時要協助共黨工作。姓朱的和姓史的來時,林榮村、楊舞井、王柏棟3人都在場,他們兩人常在星期天來,而林榮村等3人則常在地政事務所。林榮村等3人隸屬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朴子小組,由蔡瑞欽領導指揮。1949年初,姓史的即沒有再來聯絡,以後也沒有人再來聯絡。同年5-6月間,與楊舞井同往善化參加體育研習會時因天雨曾住李天生家一晚,因而與李天生認識。 1950年10月21日被捕,1951年初送軍法處。在國防部、刑警總隊訊問時,曾承認參加共黨組織並受蔡瑞欽領導、開會討論與地主鬥爭等,其後在軍法處的審訊中,林榮村否認加入共產黨,姓朱的和姓史的也沒要他參加共產黨。但審判官以蔡瑞欽自述書稱「朴子鎮小組一共三人(王柏棟、林XX與楊舞井),開會三、四次」等語互相參照,認為他的犯罪情節已臻明確,因而被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遭求處死刑,經呈報國防部、總統府後,總統府於1951年5月10日(40)乾瑞字第40264號,指「查被告王柏棟、林榮村二名,一為縣級公務員,一為小學校員,於參加叛亂組織後均曾研閱匪黨書刊,惡性甚大」,同意求處死刑。5月18日判決確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澄字第1149號判決書,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5月21日,與同案蔡瑞欽、楊舞井、謝傳祖、王柏棟、黃錦文、羅天賀、李凱南等於臺北市水源路刑場執行槍決。經查並無財產,呈奉國防部1951年10月11日則愷字第1731號代電核准免執行。 林榮村被捕後,即與家人失去聯絡,家庭生計頓失依靠。期間,家人奔波打聽,財物精神損失難計,其妻陳鶴禁不起打擊,被迫離家另謀生計,致使滿月不久的兒子林柏亮從此陷入失父又失母的困境。求學、服役期間遭受異樣眼光與待遇,也影響其日後國小教師工作之升遷。1999年5月17日其子林柏亮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0年8月19日經第一屆第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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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栗子崙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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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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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