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舞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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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舞井(1926-1951)男,臺南大內人。1950年因涉「臺南市工作委員會蔡瑞欽等案」被捕時24歲,後遭判死刑。 1945年3月臺南專修工業學校(今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高級工業職業進修學校)畢業後,旋任日本海軍航空廠技工,迄同年8月離職。1946年5月任臺南縣大內鄉大內國民學校代用教員,期間與自小認識、同鄉開業醫師李天生經常談話,大多是向他請教英語及國文。 根據官方資料,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楊舞井曾參與抗爭行動,於事件後逃亡至嘉義朴子。1947年9月轉任臺南縣東石區地政事務所繕校員,1948年3月任臺南縣東石鄉栗子崙國民學校教員。同年7、8月間,李天生介紹一位朱先生(按:鄭海樹)來朴子腳找他,當時他剛好在東石區地政事務所與臺南縣東石區地政事務所業務員王柏棟、同校教員林榮村閒談,遂介紹王、林兩人與朱先生認識,以後朱先生又來四、五次,向他們宣傳。到了同年11月間,朱先生偕一位史先生(按:蔡瑞欽)來訪楊舞井,朱先生說他以後不能來,以後由史先生來聯絡,史先生亦向他們宣傳,勸誘他們參加共黨組織,但只有口頭答應,沒有辦理手續及宣誓,迄1949年2月,史先生曾到朴子來開會五、六次,之後就不再來了。朱、史兩人來講話時,楊舞井等3人都有參加,討論國內戰局、農村問題,說共黨好,政府壞,我們更要團結青年,也曾討論三七五減租地主和佃農鬥爭的問題。蔡瑞欽指示他們要吸收同志,協助佃農與地主之鬥爭,宣傳國民政府的劣處,共產黨如攻入臺灣要擁護。另外,蔡瑞欽也發給他們《觀察》、《到農村去》、《勞動問題》,以及《光明報》等書刊,閱後即還他拿回去。 1950年10月21日,楊舞井於自宅遭警察逮捕,拘禁於臺北。在國防部、刑警總隊訊問時,曾承認參加共黨組織並受蔡瑞欽領導、開會討論與地主鬥爭等,其後在軍法處的審訊中翻供,否認參加共產黨,也不知與蔡瑞欽同組一事,但審判官認為其說法與蔡瑞欽自述書稱「朴子鎮小組一共三人(王柏棟、林XX與楊武井),開會三、四次」等語互相參照,認為犯罪情節已臻明確,結果1951年5月18日判決確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澄字第1149號,以「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將其判處死刑。經送國防部、總統府後,維持死刑判決、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5月21日,與同案蔡瑞欽、謝傳祖、王柏棟、林榮村、黃錦文、羅天賀、李凱南等於臺北市水源路刑場執行槍決。槍決後,由其弟楊舞桔將屍體領回安葬。 1997年3月31日獲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十八次董事會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東石鄉栗子崙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