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天賀
- 羅天賀 男 1900年出生 1951年卒 臺灣 臺南人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羅天賀(1918–1951),男,臺南學甲人,務農。
1946年10月1日設籍高雄市,經營洗衣店,認識李凱南。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曾參加抗爭活動,被政府通緝而逃回臺南躲藏。
依據《歷年辦理匪案彙編》記載,1950年2月羅天賀由羅朝盛介紹,參加李凱南領導的組織,李將羅天賀與羅安溪、羅瑞文等人,編為灣潭工作小組,「配合匪軍攻臺內應」。8月羅安溪與羅瑞文父子向國防部保密局自首,羅天賀恐遭羅瑞文父子牽連,曾力予阻止,李凱南則叮囑彼等須隱諱組織關係,實行「假自首」。10月5日保密局根據自新人員鄭國棟之報告,以李凱南匿居在小梅山黃清波家中,乃立刻派員前往偵查,當日夜間並會同當地警察實施突擊檢查,捕獲羅天賀、李凱南與黃清波三名。
羅天賀在保安司令部審問時否認參加組織,審判官以其在保密局偵訊時,已供認參加組織,且根據同案被告羅安溪及羅瑞文之陳述,1951年3月27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羅天賀死刑。5月3日參謀總長周至柔擬准判處死刑之審核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5月9日蔣核覆准予判處死刑。5月21日軍法局令憲兵第八團將羅天賀與蔡瑞欽、謝傳祖、楊舞井、王柏棟、林榮村、黃錦文、李凱南等八人綁赴刑場執行槍決。
當年,家屬並未前往領回遺體,事後想追查埋葬地點,曾到臺北市六張犁公墓尋找,但並未尋獲,據推測,遺體可能提供國防醫學院做為醫學解剖之用途。
1998年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36次董事會決議,羅天賀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侵害以致死亡,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法務部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二、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曾參與抗爭活動,1950年遭情治人員逮捕,翌年5月21日槍決。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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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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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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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