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江田
- 莊江田 1926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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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莊江田(1926-),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1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安國民學校教員,其受匪幹李凱南之宣傳,明知羅安溪、李凱南等為匪而不檢舉。1950年11月1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8條第1項第2款「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訓3年。1952年11月29日奉准調金門防衛司令部服特種勞役。因東山戰役負傷,返臺就醫。1953年8月28日健癒歸隊時,趁機逃亡。
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40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其已獲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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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安定鄉南安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各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交付感化3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7年,實際執行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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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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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