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江田
- 莊江田 男 1926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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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莊江田(1926–),男,臺南人,教師。
1939年4月就讀善化公學校高等科,1942年於臺南師範講習科進修3個月,取得公學校教員資格。
1943年任臺南州南安國民學校助教,與李凱南為同事。1947年二二八事件時,參與後勤,未參與武裝行動。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1149號判決書記載,莊江田在1948年1月參加「匪黨組織」,1950年其舊識李凱南到南安國校向其宣傳,莊江田時有招待,並協助掩護。11月在住家遭警方逮捕,轉送臺北保密局。
1951年3月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因其「明知李媽兜、李凱南、羅天賀等為匪黨重要份子而不檢舉」,以「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處莊江田有期徒刑7年,刑期執行完畢後再交付感化3年。5月3日參謀總長周至柔擬准,呈總統蔣介石核示,5月9日蔣批示「如擬」。7月移送至國防部軍人監獄執行,後因軍人監獄人滿為患,移送嘉義監獄,一年後再回軍人監獄。
之後莊江田調至金門服特種勞役,核准減刑二分之一。1952年12月抵達金門,被編在「福建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42支隊」突擊大隊第二大隊第一中隊,代號是山西支隊。1953年7月16日參加東山島戰役,頭部受傷,次日被俘。7月19日關進福州俘虜營,頭上彈片被醫生取出。1954年7、8月被移送到嘉善俘虜管理處,1955年1月參與解放軍進攻一江山。9月移送杭州俘虜營,營裡另有張清海、蔡添福、林金德三臺灣人,9月底結束俘虜營生活,發派杭州第四中學任事務員。1956年在杭州與臺南出生的張美月結婚。1984年解除監視,派任日文兼任教師。
莊江田雖被俘,但金防部認定其東山島戰役負傷,趁返臺治療時潛逃,1953年9月19日發布通緝。1954年2月22日國防部核准「莊江田乙名參加東山戰役減刑二分之一」,5月14日為執行期滿日,核准遣臺開釋,「惟該犯經已潛逃,故未遣返。」1972年10月14日已超過通緝時效,警總撤銷通緝。
1991年莊江田央請立委林正杰向國防部陳情,1993年6月與妻子經香港返臺,但兩個孩子在中國大陸出生,無法回臺。先後請立委林正杰、魏耀乾、王金平及陳水扁向國防部陳情平反「逃亡」的罪名。1996年4月由陸軍總部協助,補撤銷通緝,辦理退伍,再向退輔會申請到「榮民證」,7月起每月領到生活費。
1999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40 次董事會決議,莊江田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22年4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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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縣安定鄉南安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49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各交付感化三年,共同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各交付感化三年,共同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各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交付感化、有期徒刑7年、交付感化、褫奪公權、有期徒刑7年、交付感化、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7年,實際執行約3年;感訓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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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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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