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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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清(1901-1980),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澄字第31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受臺灣工作委員會臺南縣下營支部陳窗勸誘加入匪幫。1950年7月24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7月2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共同被告陳窗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調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13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