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維和

洪維和,1934年生,男,臺北淡水人。1973年10月12日因涉嫌「臺灣獨立黨鄭評等案」遭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羈押,時從事印刷材料生意,年39歲,後遭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臺北縣立淡水初級中學畢業。1947年二二八事件,目睹鄰居吳有德被抓,曾與淡江中學學生到校內拿槍,想和國民黨軍隊對抗,但有槍無彈,事後曾逃避國軍追緝。初中畢業後,在淡水重建街幫忙家中菸酒雜貨店,後來經國校同學介紹,到臺北市的新中國油墨公司上班,推銷油墨生意,1969年與李輝玉等人合開海天製版印刷材料公司,1972年10月停業。因大哥信教緣故,認識淡水基督長老教會汪宗埕牧師後受洗。 洪維和因做印刷生意的關係,在萬華正華印刷廠結識鄭評,鄭介紹具有臺獨意識的林義昌牧師予其認識,林牧師曾邀約包括洪在內十一人簽名支持參加臺灣獨立,但洪認為最好小心行事,不要簽名。故洪維和認為案頭不是鄭評而是林義昌,他的臺獨意識不是從鄭評來的,與鄭評關係不是很深。但調查局所做的自白與筆錄,刻意強調洪、鄭兩人關係緊密。1971年11月鄭自日本回來後,經常對其談起日本的臺灣獨立運動情形。1972年初洪常和鄭到北投水利會招待所聚會,交往日趨密切,鄭常談及臺灣人受外省人壓迫,都很貧窮,唯有推翻政府,臺灣獨立,臺灣人才能出頭。1973年5-6月間,鄭評表示希望他能參加臺灣獨立黨。洪因對政府及國民黨不滿,答應參加,贊同該黨「推翻政府、趕走國民黨、做一個臺灣人的政府」主張。 據判決書,洪維和答應加入臺灣獨立黨後,參加兩次鄭評在1973年8月30日汎亞大飯店及同年9月23日金龍閣飯店舉辦的聚會,討論購買槍械、聯絡同黨分子發展組織,製造臺灣獨立證章設計及分發事宜。9月初隨鄭評等南下訪問同志,介紹李清治參加臺灣獨立黨。 1973年10月12日在臺北市酒泉街孔廟旁的租屋處為調查局逮捕,送往調查局在愛國東路臺北地方法院看守所內的誠舍,遭以強暴脅迫方式偵訊。1973年12月10日軍事檢察官韓延年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起訴。1974年3月26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王宗,審判官郭政熙、王雲濤做成(63)初特字第二十號、(63)洵侃字第1827號判決書,以參與集會,分別網羅他人參加臺獨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論罪,但以附從尚有可憫,酌予減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同年6月3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核准原判。後因查無財產,免予執行沒收。 1974年8月26日洪父洪食選任楊金鎦律師聲請再審。聲請再審理由書揭露檢察官及軍法官照抄及引用顯有瑕疵自白書及偵訊筆錄作為起訴、判決之基礎。此答辯意旨已在覆判時提出,惟不被法官所採,定讞後洪食仍請律師聲請再審。再審理由書稱調查局恐嚇當事人照預擬好之自白書草稿照抄、簽名,不許修改,訊問筆錄又抄自自白書內容,不給被告閱覽而強令簽名、捺印。1973年12月移送警總,檢察官只問被告姓名、年籍即收押,並無詢問其他有關本案詳細經過,詎料楊金鎦閱卷時,發現檢察官偵訊筆錄竟詳寫二大張,字跡工整,顯見不是訊問被告時當場製作完成,而是事後參考調查局的卷證作成。軍法處的審判筆錄亦有同樣嚴重瑕疵。1974年2月8日與3月11日審判筆錄,完全一致,開庭時未曾有的法庭問答,赫然在筆錄中出現,可見審判筆錄同樣根據調查局移送卷證內自白及筆錄整理抄錄而成。1974年9月警總普通審判庭以顯無理由,駁回再審。1974年10月國防部普通覆判庭再以訊問證人有無與被告對質之必要,軍事法庭自有斟酌之權;抗告人在汎亞大飯店集會、介紹鼓勵李清治參加組織,業經供明在卷,核與張清江、李清治所供相符;相關筆錄均見逐頁簽名,原判及覆判在判決理由已詳陳,駁回抗告。 1975年警總軍法處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處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嗣經國防部核准假釋,1987年1月20日從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出獄,並付保護管束,交臺北市警察局考管。 2000年11月27日洪維和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後因病住院,由綠島難友周順吉代為辦理。2001年12月15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洪維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洪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鄭評等分別在偵審中之供述,關係人曾寶連等人在調查局之供證,及獲案之「臺灣獨立黨」證章、通信聯絡地址等為據,惟洪君僅參加集會討論,及介紹他人參加組織,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洪領取補償金後全數捐出。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20號、(63)洵侃字第182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原判決關於鄭評、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部分核准,原判決關於鄭評、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部分核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73羈押,1974判處無期徒刑,1987假釋,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