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維和

洪維和(1934-),臺灣臺北人。 依(63)初特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受鄭評吸收參加「臺灣獨立黨」,參加由鄭評主持之集會,討論購買槍械以備暗殺政府高級官員,聯絡同黨分子積極發展組織,製造「臺灣獨立黨」證章及分發事宜。鄭評又率領其及黃坤能、賴錦桐等兩度自臺北南下聯絡同黨分子。1973年10月12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7年1月17日假釋。 其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鄭評等分別在偵審中之供述,以及關係人曾寶蓮等人在調查局之供證與獲案之「臺灣獨立黨」證章、通信聯絡地址等為據。惟其僅參加集會討論及介紹他人參加組織,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20號、(63)洵侃字第182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73羈押,1974判處無期徒刑,1987假釋,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