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見中

林見中(1929-1994),臺灣臺南人。 依(63)初特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由鄭評吸收參加「臺灣獨立黨」,並受指定為臺東地區負責人,與李清治研究印製偽鈔以籌措叛亂經費等情。1973年10月12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6年10月24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經吸收參加「臺灣獨立黨」,並謀議為臺東地區負責人乙節,應屬言論、結社自由之範疇,與叛亂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至於研究印製偽鈔等情,僅及討論階段,非屬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20號、(63)洵侃字第182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累犯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73年羈押,1974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6年假釋,執行有期徒刑13年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