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見中 (林建忠)

  • 林見中 (林建忠) 1929年出生 1994年卒 臺灣 臺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見中(1929-1994),男,別名林建忠,臺南歸仁人,1973年10月12日因涉嫌「臺灣獨立黨鄭評等案」被捕,時為骨董商,年44歲,後遭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臺南縣新豐專修農業學校、臺灣省立臺南師範學校師資訓練班結業,曾任小學教員、金剛工業公司業務股長、臺灣觀光週刊社編輯等職。家中務農。後與友人在臺東做骨董生意。 據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偵訊筆錄及判決書指控,林與鄭評為早年相識朋友。1973年9月鄭評與洪維和到臺東鎮拜訪,對其說臺灣人沒有出路,自己管理自己,臺灣人才有好日子過,邀其參加正組織中的臺灣獨立黨,林同意參加。同年10月7日鄭偕賴錦桐、黃坤能抵臺東,住中華大旅社時,林約陳水山到旅社晤鄭,並給林、陳獨立黨證章,但兩人並無轉發。鄭並囑林擔任臺灣獨立黨臺東地區負責人,與李清治研究印製偽鈔。陳水山在調查局的筆錄供稱與鄭評見面當日,「林見中並表示他對吸收山胞有把握」。 1973年10月12日被捕,1973年12月10日軍事檢察官韓延年以參加臺灣獨立黨後,參與集會,網羅陳水山參加臺獨組織,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起訴。審理時,以遭受調查局疲勞審問,不眠不休達五天之久,茶水不給,體罰逼供情事抗辯,並稱鄭評到臺東時都在洽談推銷骨董生意,否認參加臺灣獨立黨。但法官以共同被告不利於己之陳述,可作為其他共同被告犯罪證據,且鄭評迭次之供述,又據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述,互證相符,法官不採林之抗辯。1974年3月26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王宗,審判官郭政熙、王雲濤做成(63)初特字第二十號、(63)洵侃字第1827號判決書,以參與集會、分別網羅他人參加臺獨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論罪,因係附從,尚有可憫,酌予減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實際執行,經查僅有電視機、電冰箱、電扇,所值無多,且有家屬六口,免予執行沒收財產。 警總依職權送請覆判時,林稱僅約同業陳水山前往見面並非參加集會,與李清治素不相識,鄭評空洞陳述指定其為臺東地區負責人,不足憑信。1974年6月3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以陳水山供詞,指林答辯意旨顯屬飾詞,核准原判。 1975年警總軍法處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減處為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綠島感訓監獄服刑期間,被派往參加貝殼畫生產作業。1986年10月24日自臺北縣土城鄉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假釋並付保護管束。 出獄後,回臺南故鄉,見景物全非,定居花蓮,從事石雕、漂流木等藝術創作。1987年10月在中國人權協會、臺灣更生保護會和圓山保齡球館協助下,在圓山保齡球館三樓,公開展示數十件工藝品。林在受訪時提到:「自由就是很大的福氣,一個人肯幹的話,在自由的天空下,總有生存的機會吧!」 1999年4月15日其長子林賢雄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補償理由為林經吸收參加臺灣獨立黨,並謀議為臺東地區負責人乙節,應屬言論、結社自由之範疇,與叛亂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至研究印製偽鈔等情,僅及討論階段,非屬著手實行,故本案非有實據。2000年10月21日經第一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20號、(63)洵侃字第182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累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累犯,原判決關於鄭評、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部分核准,原判決關於鄭評、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部分核准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73年羈押,1974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6年假釋,執行有期徒刑13年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