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坤能

黃坤能(1954-),臺灣嘉義人。 依(63)初特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經鄭評吸收參加「臺灣獨立黨」,復向鄭評建議購買槍械及積極發展組織等任務,曾由鄭評率領兩度自臺北南下聯絡同黨分子,並受囑儘速購買槍械等情。1973年10月11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7年1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鄭評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參加「臺灣獨立黨」即及向鄭評建議購買槍械等情,僅止於討論階段,非屬著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20號、(63)洵侃字第182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7年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3年3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