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坤能
- 黃坤能 男 1954年出生 臺灣 嘉義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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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坤能,1954年生,男,嘉義溪口人。1973年10月10日因涉嫌「臺灣獨立黨鄭評等案」遭逮捕,時年19歲,後遭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沒收財產。
嘉義縣溪口國民學校畢業。家中務農,有水田3分,由父親黃赤牛耕種,母黃劉敏家管,家裡經濟環境普通。後前往臺北市從事餐飲廚師等工作。據黃之自白及偵訊筆錄,1970年在臺北市美能西點麵包廠擔任製餅助手,先認識鄭評次子鄭遷進而結識鄭評。
據黃坤能口述,鄭評介紹林義昌牧師予其認識時,林已是癌末病人,大多躺在床上交談,但只要談及臺灣獨立話題,就會精神充沛坐起暢談,黃也因而加入組織,林過世後組織由鄭評領導。鄭評後吸收原是林義昌朋友、擔任建築師的賴錦桐加入臺灣獨立黨。組織運作方面,黃回憶當時鄭評有各式發展、推動獨立運動的計畫,包括印製假鈔、購買武器進行暗殺革命行動,實際上只是空談,並不知該如何著手執行。黃事後回想,懷疑鄭評的「計畫」是賴錦桐在後面慫恿。根據同案柯金鐘的自白,去南部訪問「自己人」是賴錦桐提議,並希望大家有錢出錢。黃坤能接受口述訪談時,指鄭評唯一做到的事情是訂製臺灣獨立黨證章,組織仍處於初期尋找同志加入階段,成員也相當有限。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移送書及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則稱,鄭評在1972年吸收黃坤能參加臺灣獨立黨,7月鄭評交付蒐購槍械、廣交朋友發展組織等任務。1973年9月初,鄭評與洪維和南下,與轉往高雄工作的黃坤能見面。同年10月5日,鄭評、黃坤能和賴錦桐在高雄吸收由黃介紹的蔡萬譽參加組織。調查局及警總著重鞏固黃在鄭評案內「犯行積極」指控,並未特別著意於黃與林義昌的關係。
據高雄市警察局偵破鄭評案經過報告書,1973年10月8日22時許,黃坤能引蔡萬譽、李仲信等6人,到鄭評一行下榻的高雄市王子飯店房間內與鄭評、賴錦桐相識。賴分送臺灣獨立黨證章,鄭評則對該等談論臺灣人要團結起來建立獨立政府。蔡覺鄭評言論偏激,感到可疑,10月9日凌晨2時向高雄市警察局報案檢舉,市警局即刻組成專案小組。同日8時保防室、少年隊組隊前往飯店服務臺、電話總機,佯作服務生等展開佈署、跟監。同日22時另一檢舉人李仲信至警局,報案內容相同。10月10日凌晨1時,專案小組抵達飯店,由服務生開門,黃等在睡夢中驚醒遭逮捕,並搜索房間,查獲獨立黨證章、鄭評吸收分子名簿等。同日20時,調查局人員抵高雄市警局聽取偵辦經過。翌日,由調查局押往臺北市愛國東路的偵訊室,遭受極盡侮辱之能事,刑求取供。
1973年12月10日軍事檢察官韓延年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起訴並請沒收財產。1974年3月26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王宗,審判官郭政熙、王雲濤做成(63)初特字第二十號、(63)洵侃字第1827號判決書,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但以附從尚有可憫,酌予減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4年6月3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核准原判。
實際執行,因查無財產,免予執行沒收。服刑方面,先於警總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75年警總軍法處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1975年移監綠島感訓監獄,曾參與施明德絕食行動、暗中負責聯繫工作。1986年送臺北縣土城鄉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在解嚴前夕政府當局因各方要求釋放政治犯的壓力,1987年1月20日自仁教所假釋,並付保護管束。
出獄後,持續走在臺灣獨立運動的道路上。1987年聲援蔡有全、許曹德臺獨案,1988年前去臺中市發展,與臺灣新國家聯盟、臺灣建國運動組織成員來往,投入設於臺中市的臺灣民主運動中區政治受難者基金會會務。1990年10月,遭人匿名檢舉與王寶城、林本溪在臺中市區張貼有臺灣獨立建國聯盟旗幟及印有「歡迎李應元返鄉定居 支持台灣獨立聯盟回台」標語,尋被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認定有為叛徒宣傳之嫌,發動搜索約談。1991年1月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官李慶義以無直接事證證明被告張貼傳單,予以不起訴處分。
1999年5月18日黃坤能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12月15日經第二屆第十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坤能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黃君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鄭評等之供述為據,惟黃君參加臺灣獨立黨及向鄭評建議購買槍械等情,僅止於討論階段,非屬著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吳俊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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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20號、(63)洵侃字第1827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鄭評、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部分核准,原判決關於鄭評、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部分核准,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7年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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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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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