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金鐘

柯金鐘(1924-),臺灣彰化人。 依(63)初特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常受鄭評灌輸叛亂思想,曾隨同鄭評兩次至臺北市中華路官星號訂製「臺灣獨立黨」證章及取貨,其在取貨時,對證章之大小、顏色曾提供意見,之後與鄭評及游進龍在北投水利會招待所集會,會中由鄭評說明該證章係「臺灣獨立黨」標幟,又與鄭評、游進龍、曾寶連、賴錦桐等人集會,討論南下訪同黨並分發證章等事宜。1973年10月13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80年6月12日減刑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依其與同案被告游進龍等之供認、同案被告鄭評之供述,以及關係人曾寶連、賴錦桐等人之供證,獲案之「臺灣獨立黨」證章、通信聯絡地址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依原判決記載,其僅就證章之形式提供意見,難認其具有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認識,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20號、(63)洵侃字第1827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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