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進龍

游進龍(1936-),臺灣宜蘭人。 依(63)初特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由鄭評吸收參加「臺灣獨立黨」,並參與集會,討論購買槍械以備暗殺政府高級官員,聯絡同黨分子積極發展組織,製造「臺灣獨立黨」證章及分發事宜。1973年10月12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80年6月1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同案主犯鄭評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但經89年6月23日第17次董事會決議,以鄭君謀議籌組「臺灣獨立黨」,屬言論、結社自由範疇,與叛亂罪之構成要件不合。至於討論購買槍械等情,僅及討論階段,非屬著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本案原判決僅以其與同案被告鄭評等在調查局及偵查中互證相符,據以論罪科刑。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參加「臺灣獨立黨」,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足以證明其對所參加之組織有所認識,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20號、(63)洵侃字第182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