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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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包括00099申請補償金、01088重複申請、06503增保卷冊。受裁判者鄭評(1927-1974),又名為鄭智仁,臺灣高雄人。依(63)初特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鄭評赴日本參加基督教反共聯合會期間,由施朝暉(化名栗原正博)吸收參加以推翻政府為目的之「臺灣獨立黨」,編為「臺灣第十一號」,返臺時,接受施君交付之在臺應以農工對象,網羅黨羽,發展組織,積極從事叛亂活動,及通信聯絡方式等任務,先後吸收游進龍及黃坤能參加「臺灣獨立黨」。而後接受由賴錦桐轉交施君支援之叛亂經費日幣2萬元,作為製造「臺灣獨立黨」證章之用,復於臺北市分別吸收鄭耀振、鄭遷進、曾寶連、洪維和參加「臺灣獨立黨」,又率領洪維和等兩度自臺北南下聯絡同黨分子,曾囑黃坤能速購買槍械,並在高雄吸收由黃坤能介紹之蔡萬譽,在臺東吸收林見中、陳水山,在花蓮吸收李清治參加「臺灣獨立黨」,並指定林見中為臺東地區負責人,與李清治研究印製偽鈔以籌措叛亂經費等情。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4年8月10日執行死刑。00099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01088申請案於1999年4月14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12月2日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6503申請案於2002年1月7日第三次提出,2002年5月4日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鄭君係在戒嚴時期謀議組黨,屬言論、結社自由範疇,與叛亂罪之構成不合;至討論購買槍械以備暗殺政府高級官員等情,僅及討論階段,非屬著手實行,故本案非有實據,應予補償。
鄭評(1927-1974),男,高雄縣人。國校畢業。案發時住址在臺北三重,職業為印刷經紀,並與好友林義昌合夥開福音食品行。自幼信仰基督教,當過主日學校長、北投錫安教會執事。妻孫桃,兩人共育有三男一女。1974年因涉「臺灣獨立黨鄭評等案(叛國分子鄭評等叛亂案)」遭判死刑。 鄭評及同案受難者於1973年10月10日被捕時47歲。調查局在1973年12月6日送案,認定的案情主要如下:鄭評1971年10月下旬以參加臺灣基督教反共聯合會的名義到日本,趁此機會認識了在日本成立臺灣獨立黨的施朝暉,獲得編號臺灣11號,施明示「臺灣獨立黨」應以農工階級為發展基礎,並囑製發證章以箭頭為圖案,因箭頭象徵一帶斗笠之農民或一把工人所用的斧頭。復約定通信聯繫辦法,囑其返臺發展組織,進行叛亂活動,圖謀顛覆政府,奪取政權,已達臺灣獨立之目的。1971年底,委託牧師林義昌去日本取得聯繫。1972年夏天吸收黃坤能、游進龍、柯金鐘加入,黃坤能表現積極,建議購買槍枝。透過賴錦桐到日本向施朝暉取得兩萬元,又吸收鄭耀振、鄭遷進、曾寶連參加。(賴鄭曾等人另案處理)。8月30日在臺北汎亞大飯店集會,討論設法買槍,準備暗殺政府高級官員、南下聯絡同黨、擴大組織、設計證章之事。1973年9月鄭南下找黃坤能,在臺東吸收林見中,林見中又吸收陳水山,洪維和在花蓮介紹李清治。(陳李另案處理)。回臺北在官星號訂製證章。1973年9月在臺北連開兩次會議。23日會議討論以日月作為將來國旗圖案。10月5日南下拜訪同志,並分發證章。與李清治研究製作偽鈔。10月10日案發被捕。調查局認定鄭評為首犯,認為鄭和黃坤能、柯金鐘三人應從重量刑。 鄭評在聲請復判書中辯解,他在1971年底五次試著聯繫施朝暉,都沒有獲得回覆。1972年6月好友兼合夥人林義昌罹癌,不久後過世,這段期間他忙著照顧病人、處理生意,在林義昌去世後更是萬念俱灰,早已放棄「非法觀念」,並指後來活動都是賴錦桐策動,其他人被動配合。 1974年4月,鄭評被判處死刑,黃坤能、洪維和、林見中等三人各判無期徒刑,柯金鐘、游進龍處有期徒刑十年,家產沒收。其他人因自首而無罪。1974年8月11日,鄭評在新店安坑刑場被執行槍決。 後來以筆名史明廣為人知的施朝暉,2015年在大地文教基金會的「臺灣聖山-生態教育園區」(奉仕為臺灣犧牲奉獻的先烈先賢之地)樹立「鄭評烈士紀念碑」。在紀念文中提到鄭評認同臺灣民族主義和社會主義,受訓後組織「臺灣獨立革命軍鄭評小組701號」,之後和施朝暉在日本東京會面三次,並頻頻通訊,計畫自國外設法帶入槍械武器,但是鄭評小組內的年輕人沉不住氣,私下在臺灣找尋武器,被調查局察覺且遭特務賴錦桐滲透。組員全數被「企圖叛亂、槍擊首長未遂」罪名捕捉。 1999年4月1日其子鄭胡永等人代表鄭評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同年4月14日再次提出,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12月2日經第1屆第2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而後於2002年1月7日第三次提出,2002年5月4日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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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王昭文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20號、(63)洵侃字第182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