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順吉

  • 周順吉 1949年出生 福建 安溪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周順吉(1949-),福建安溪人。 依(59)更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由許席圖吸收參加「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簡稱「統中會」),復吸收吳水池等人,後經許君指派為龍雲戰鬥團團長等情。1969年2月13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4年2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判決理由所採其與呂建興、莊信男等3人之自白,均經其等於審理中為刑求之抗辯,且審判庭除未准許其等與證人對質之請求外,亦未傳喚有關人證。然獲案之鈐記等物證,無法證明該「統中會」即係以推翻政府為宗旨之叛亂組織,難認其等3人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14號、(60)遵威字第277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9年羈押,1971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4年刑滿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