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志明 (吳水池)

吳志明(1949-),臺灣臺南人。 依(61)秤理字第5664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經周順吉吸收參加「統中會」,並擔任「龍雲戰鬥團」副團長等情。1969年2月14日被羈押。1969年5月21日交保候案。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2條第1項裁定交付感化3年,以保護管束代之。 其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共同被告郭長江等人之供述及另案被告周順吉之供述為據。惟據原判決所載,其僅參加統中會尚未有具體預備叛亂事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2)裁化字第2號、(61)秤理字第5664號
    • 判決主文: 各均付感化三年、均以保護管束代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