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繼熱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袁繼熱(1907-),福建上杭人。 第一案:依(43)審覆字第31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參議,其曾研究無政府主義,思想左傾,臺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具報在其家中搜獲自由叢刊等書,計31冊。1953年9月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8年2月4日開釋。 第二案:依(50)警審特字第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農林廳簡任四級專門委員,其在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羈押中,在押所對同室羈押之人犯吳志明、何行知等發表「臺灣表面上是自由,實際上遍地佈滿特務,只要隨便說一句錯話,就有被捕可能,從前秦始皇偶語棄市,現在臺灣比大陸還要恐怖。」、「現在共產黨本錢大,而國民黨本錢太小,作戰萬一當了俘虜的話,共產黨是會送回來的,國民黨則要將他們放在生教所裡,所以現在作戰是一件很苦的事,以後作戰就不必回來了。」等言論。1958年11月21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6年1月1日開釋。 其於2000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研究無政府主義,思想左傾,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其在調查局羈押中,在押所對同室人犯吳志明、何行知等人發表「臺灣表面上是自由的,實際上遍地佈滿特務……」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參議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031號;(50)警審特字第003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2月後,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