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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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294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懷民(1912-),福建南安人。02940申請案於1999年5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4月24日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