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懷民
- 李懷民 男 1912年出生 福建 南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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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懷民(1912-),男,福建省南安縣人,被捕時46歲,時任農林廳技正。
李懷民畢業於上海立達學園農科。1946年1月23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簽請行政長官陳儀核准電約來臺,4月25日李懷民到農林處報到,暫時派在農林處技術室工作, 5月兼任農林處農場經營研究委員會委員, 5月15日農林處核准代理技正一職,暫支薪300元。 5月22日農林處長趙連芳同意臺東縣長謝真請求,派遣李懷民到臺東縣協助有關農林漁牧工作, 6月1日李懷民前往臺東縣協助,待臺東縣一切農業設施已復規模,11月13日離開臺東縣,11月16日到農林處辦公。 1947年4月22日行政院例會決議撤銷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組成臺灣省政府,5月16日臺灣省政府成立,李懷民仍任農林處技正。 1948年2月25日技術室奉命調整組織,以便加強工作,原設置設計、考核、編審、研究四組,將名稱撤消,但為分配工作便利計,改為第一、第二、第三與第四等組,此組織僅以對內便利工作分配而言,對外並無此名稱,各組置負責人一人,另調若干人協助共同處理組內應辦各項業務,李懷民擔任第二組負責人一職,其主持之工作有:(一)關於推行行政三聯制之設計考核事項;(二)關於本處暨所屬年度工作計劃之編擬或審議事項;(三)關於計劃與預算之配合事項;(四)關於本處暨所屬工作進度及工作成績之考核事項;(五)關於各縣市農林建設計劃之審核事項。
1948年10月10日晚上10時第二區縣市行政督察團一行12人,由團長許恪士率領搭夜快車前往臺南,李懷民代表農林處一同出團巡察,督察範圍包括臺南縣、臺南市、屏東市、高雄縣、高雄市和澎湖縣等六縣市,全部行程預定需時20日。 10月26日晚上7時督察團在澎湖賓館召開「工作檢討會」由各團員分別發表觀感,並加批評勉勵,李懷民表示:「漁業、造林、水利三種事業,均係最不易為者,本縣情形尤多困難,唯應依據人力財力,詳擬切實辦法,請省幫助解決。造林方面,當代請求迅即開始;本縣水利,重在水井開掘,經估計每井需費無多,全縣三十餘井之加掘,不過共耗億元即可,且人士可就地徵用,應速着手辦理。農場設備毫無,原因在於預算太微,應盡量利用合作方式辦理。」 1949年12月2日行政院例會通過將臺灣省政府農林處改設為農林廳,李懷民任農林廳技術室組長。政府為配合國軍克難生產運動,提高國軍各部隊官兵之副食生產,1950年12月國防部與臺灣省政府擬定分北、南、中、東四區,由國防部、省政府、省參議會,每區各派代表一人,並由農林廳派定技術指導人員一人,會同駐軍首長,就各該地解決土地及技術上的各種問題,農林廳指派李懷民擔任中部技術指導員,與程立佐、沈時可、郭雨新一起進行中部地區的調配及督導工作,限在12月20日前完成任務。 1951年1月臺灣省政府公布實施「臺灣省家畜市場管理規則」,3月則修改「臺灣省魚市場管理規則」,12月農林廳為檢討各縣市鄉鎮魚市場、家畜市場業,籌劃下年度工作之改進,派遣技正李懷民、參議袁繼熱、鄧伯粹等分赴各縣市視導,召集各市場負責人、縣市政府主辦人員、農漁會理事長舉行檢討會議,並將解決困難的各種方法及應行改善事項,擬具辦法逐次實施。 1952年12月15日總統任命李懷民為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技正。
1953年6月19日臺灣省政府公布實施「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是政府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的一項配套措施,11月16日上午9時士林鎮與北投鎮農會進行鎮農會理監事改選,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派指導員李懷民到會指導, 1954年2月17日臺灣省農會召開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2月18日選出理監事,農會改革工作在形式上才告完竣。1958年9月2日下午3時許,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人員告以有事需當面說明,李懷民隨同調查人員北上至調查局,9月4日移送三張犁看守所羈押。 9月10日新聞報導李懷民將於9月11日以農林廳市場小組組長身分出席臺灣省農會舉行連續三日的「毛豬共同運銷業務檢討會」會議, 卻因案羈押而無法出席。10月2日晚押送至某不知名之樓房接受偵訊,10月15日李懷民被迫依照事先擬妥之內容,填寫不實之自白書。 偵訊期間,李懷民供稱:「黃金瑞現旅居菲律賓,任某僑校校長或教員,惟其校名及住所不詳。」 1961年3月18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就此函請僑務委員會代為調查旅菲僑胞黃金瑞一事,3月27日僑務委員會函復駐菲大使館稱「本會現無資料」。 10月30日始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49)警審特字第50號判決無罪開釋。 釋放後,李懷民回原單位服務,1977年11月18日從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技正退休。
解嚴後,李懷民本人則以戒嚴時期因犯叛亂罪於無罪判決確定前及無罪確定後未依法釋放為由,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冤獄賠償法》向法院聲請國家賠償。2000年12月2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作出88年度賠字第63號決定,李懷民前後被非法執行羈押1,159日,獲得冤獄賠償金。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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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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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