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席圖

許席圖,1945年生,男,雲林北港人。25歲時因「統中會許席圖等案」被捕。 自幼與寡母及姊姊相依為命,臺北市立成功高中畢業後順利考進國立政治大學企管系。原欲轉讀法律系,但校方因其拒絕加入國民黨而不同意其轉系申請。就學政大期間,開始積極參與公益活動,並展現其領導特質,經常宣揚「學生應以服務來淨化社會」的信念。 1963年5月20日,因美國留學生狄仁華在《中央日報》副刊投書〈人情味與公德心〉,批評當時臺灣的自私、善嫉、冷漠、社會腐化現象,在各校園內引起不少青年學生的共鳴,救國團即運用此突發的民氣在全國發動「520自覺運動」,社會上一時風起雲湧,群起響應,但在一年後即沉寂下來。許席圖在擔任政治大學代聯會總幹事期間,曾與就讀臺灣大學的陳鎮國多次討論,決定聯合熱血青年共同成立「中國青年自覺運動推行會」(簡稱「自覺會」),標榜「我們不是自私頹廢的一代」,號召學生從事社會服務。1965年底,出任「自覺會」秘書長,1966年改選後出任該會主席。該會獲救國團給予經費補助,並提撥青年服務社(現址為臺北車站附近的逸仙公園內一間辦公室)作為活動會所。然卻因此,舉凡「自覺會」的任何會議或活動均需送交救國團報備審批並派員指導,此一民間自發性的青年社團終致淪為救國團掌控下之次級附屬團體,不僅違背「自覺會」成立之原意,成員也滋長對救國團的不滿情緒,彼此的衝突時有所聞。 1966年許席圖因批評時政而時受校方警誡,終致遭退學處分,隨即被徵調到澎湖服兵役。儘管受此打擊,仍決心繼續推動青年運動。1967年於澎湖服役期間著手籌組「統一事業基金會」,意圖以自覺會的經驗推動超越黨國體制的新學生運動,計畫採用會員募股方式籌募活動經費,次第推展公益事業。1968年退伍後,即開始四處聯繫原「自覺會」會員,展開校際串聯並獲得回應。但其串聯動作已受國防部、警備總部、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成立的「七一一專案小組」監控。以許席圖為首的參與者先後於1969年2月被捕入獄,相關人士也被一一約談,是為「統中會許席圖等案」,「自覺會」也在救國團強力干預下步入寂滅熄燈。1969年7月8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8)警檢訴字第209號起訴書,指許席圖「首先倡議謀組『統中會』,以實行所謂『統一主義』顛覆政府為宗旨,並訂定軍事系統,蒐集有關政府軍事設施經濟資源等資料,籌建武裝根據地」等情,予以起訴。11月20日,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之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12月1日警備司令部公設辯護人聲請覆判,以許席圖被判有期徒刑15年,「認事用法,固無可厚非,但被告于獲知判刑後,現精神病大發,神智不清,雖不能適用刑法第十九條遞減其刑,但量刑仍嫌過重。爰依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五項聲請覆判」。經送軍法覆判局覆判庭後,於1970年3月19日(58)覆普繕字第215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為審理」。對此,國防部表示同意,旋因許席圖之精神狀況不穩,於1970年7月9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59)勁需字第4338號,以「被告心神喪失,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據多位同案受審者們憶述,許席圖在第一次軍事法庭上即已顯現精神異常而語無倫次,多次出庭時厲言指責庭上高坐的軍事審判官是「日本人」,要他們「即刻滾出去」等語。同時據柏楊和多位同期難友都曾回憶道:許席圖在獄中被虐待致發瘋,在獨居房裡,日間是語無倫次,行動異常,夜間則大聲哀號「放我出去!」「每逢有大官前來視察,監獄官就把許席圖捆綁起來,用布條塞住嘴巴。」後來經臺大醫院開具證明罹患思覺失調症,1970年7月裁定停止審判,29歲的許席圖就此注定在精神療養院無意識地終其一生。 本案的審判過程也遭蔣介石總統的干涉與命令指示,在得知許席圖的精神狀態且依法停止審判,1971年8月仍親批:「不論其是否精神分裂症,既係主犯,不得停審,應處死刑」。許席圖自1960年即被分別送到臺北和花蓮玉里等地療養院,雖停止審判但並未停止羈押,臺灣高等法院多次詢問其病況能否出庭受審。 1990年許席圖以前的難友才在花蓮玉里醫院發現他。據院方紀錄,許席圖在玉里醫院治療長達三十多年。除同學及解嚴後同案難友外,施明德、柏楊、謝長廷等政治犯或政治人物也曾前往探望。近年也有媒體記者前去探訪表達關懷。《刑法》第一○○條修正後,1992年6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76)訴字第0002號判決書,判決「免訴」。 2002年許席圖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3年4月19日經第三屆第五次董事會審核通過。許席圖並於2004年得到「回復名譽證書」,但其精神狀況卻再也無法回復。許席圖當年因精神狀況而停止審判,最終判決免訴,該案的其他涉案人於2019年5月30日由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呂建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光復書局助理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6年
    • 裁判書字號: (76)訴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免訴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共計7年9月11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