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建興 (呂昱)
- 呂建興 (呂昱) 男 1949年出生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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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景美看守所、臺灣仁愛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38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呂建興(1949-),臺灣臺南人。依(59)更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中國時報臺南分社僱員,呂建興受許席圖吸收,參加許成立之「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簡稱統中會),繼由呂建興吸收蔡富山等人參加,均由許席圖指派重要職務。許席圖成立「龍雲」戰鬥團,指派周順吉為該團團長,呂建興等為副團長,先後召開會議多次,除對新入會分子宣示「統中會」宗旨外,並以「仁愛互助金」為名徵收會費,做為活動經費;且分別交付任務調查政府官員貪污腐化資料,及蒐集政府軍事設施等情報,以達顛覆政府之目的。又舉辦「虎風」戰鬥團第十四大隊「虎頭埤」講習會,由呂建興講解「組織行動」及「統一主義研究」,經莊信男檢閱並頒獎。1969年2月10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十五年。1984年2月9日刑期結束。02382申請案於1999年5月1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8日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判決理由所採周順吉、且建興、莊信男等3人之自白,均經渠等於審理中為刑求之抗辯,且審判庭除未准許渠等與證人對質之請求外,亦未傳喚有關人證;而獲案之鈴(鈐)記等物證?無法證明該「統中會」即係以推翻政府為宗旨之叛亂組織,難認周君等3人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本案非有實據,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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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中國時報社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14號、(60)遵威字第277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減處為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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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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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