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信男

莊信男(1944-),臺灣屏東人。 依(59)更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機,其與許席圖結識,參加「中國統一事業基金會」(簡稱統中會),擔任行動部委員兼「虎風」戰鬥團團長等,指示「虎風」戰鬥團為建立叛亂根據地做準備等情。1969年2月17日被羈押。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無期徒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4年2月1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採其與周順吉、呂建興等三人之自白,均經其等於審理中為刑求之抗辯,且審判庭除未准許其等與證人對質之請求外,亦未傳喚有關人證;而獲案之鈴(鈐)記等物證,無法證明該「統中會」即係以推翻政府為宗旨之叛亂組織,難認其等三人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更字第14號、(60)遵威字第277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69年羈押,1971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84年刑滿開釋,執行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