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衣洞
- 郭衣洞 男 1920年出生 2008年卒 河南 開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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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郭衣洞(1920-2008),男,河南開封人,即知名作家柏楊,本名定生、學名立邦,筆名鄧克保、柏楊。年少時先後就讀開封第四小學、百泉初中、省立開封高中,均肄業。1937年從軍,先後在軍事委員會戰時工作幹部訓練團、三民主義青年團幹部訓練班受訓,分發至豫北工作。1944年在川插班東北大學政治系三年級。1946年畢業後赴瀋陽,曾任教、經商,並創辦《大東日報》。1948年11月瀋陽淪陷後,和友人孫建章結伴出逃,南下北平、再轉上海,在滬巧遇昔日訓練團長官,得以隨軍前往臺灣。
1950年在屏東擔任人事佐理員,因「誣告匪諜」判刑5年。囚禁6個月,由國大代表曹彬保釋出獄。此後數年間輾轉臺南、草屯、樹林等地執教,1954年在昔日同學包遵彭引介下,進入救國團文教組,負責聯繫文化界人士,並辦理青年學藝營隊活動,1959年離開救國團,同年受《自立晚報》總編輯李子弋邀請,擔任採訪主任。此後以柏楊為筆名撰寫雜文,開闢「倚夢閒話」、「西窗隨筆」等專欄,臧否政府官員、批判傳統文化;報導文學作品《異域》描寫泰北孤軍奮戰及流離海外悲情,獲廣大讀者迴響。1960年經自立晚報社長葉明勳聘任為該報副總編輯,迄於被捕。
郭衣洞案件起於一則連載漫畫,因中譯對白涉及嘲諷蔣氏父子政權,引發波瀾。當時郭妻倪明華主編《中華日報》婦女版,1967年該報向美國金氏出版社訂購兒童漫畫「大力水手」在婦女版連載。倪明華收到漫畫的英文原稿後,交由郭衣洞中譯,即付印刷排版。其中幾集漫畫敘述水手卜派和其子流落至荒島,兩人相約競選總統,卜派發表競選演說。對白英文原文為「Fellows」(大伙們),郭衣洞譯為「全國同胞們」。漫畫於1968年1月3日見報,就在前一日,蔣介石總統發表元旦文告,一如往常使用這句開場白。
漫畫見報後,警備總部、臺灣省警務處等情治單位皆在第一時間將本案轉報國家安全局,警總另函《中華日報》查復,又將副本抄送中央委員會第四組,中四組函復警總,表示應注意該案有無其他意圖,請予查照偵辦。其後國家安全局指示各情治單位組成「精華專案」會同偵辦。3月4日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幹員逮捕郭衣洞。訊問聚焦1948年底瀋陽「被俘」一事。事後當局指郭「……赴匪訓練機關接受訓練,接受任務,勸說政府機關、部隊、學校中之親友,等待共匪接收。潛臺後長期以文字為匪宣傳,影射政府腐化無能,離間人民對政府情感,侮蔑我國傳統文化……」。軍事法庭審理時,雖應被告要求調查自白各點,也發現部分事實有誤,但仍然認定被告「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施」,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8)初特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郭衣洞不服初審,以「非法取供、自白不實、證人提供偽證」等由提請覆判、遭駁回。
1969年判決確定,先在警總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充任圖書外役。1972年移送綠島感訓監獄,1975年因蔣介石總統逝世,減刑為8年有期徒刑。1976年刑滿,遭留置綠島擔任「看管雇員」。最後因美國國務院透過駐臺使館關切此案,國安局下令釋放,1977年4月重獲自由,總計繫獄9年又26天。
獲釋出獄後,國安局核定安排至中國大陸問題研究中心擔任研究員。1978年復出文壇,並受邀至香港、日本、新加坡、美國、歐洲等地演講。1994年擔任國際特赦組織臺灣分會創會會長,2000年獲聘中華民國總統府國策顧問。2008年4月29日在臺北辭世,享年88歲。
身後留下多部著作。入獄前著作收錄於《郭衣洞小說集》、《柏楊小說集》、《倚夢閒話》系列、《西窗隨筆》系列,以及《異域》。獄中著作主要為《中國人史綱》、《中國帝王皇后親王公主世系錄》以及《中國歷史年表》。出獄後著作為《柏楊版資治通鑑》、《帝王之死》系列、《皇后之死》系列。
1999年郭衣洞向法院聲請冤獄賠償,法院認定「在有罪判決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判賠。同年郭衣洞本人向不當審判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1999年12月27日經第一屆第十次董事會審核時,認為本案「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同意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2002年監察院〈郭衣洞案調查報告〉指出,本案調查局非法取供、軍事法庭未釐清事實,即逕為判決。同一報告也指出,本案起訴及判決前,有關機關均事先陳報國家安全局核可,並轉報或逕報蔣經國本人,難脫人治色彩,認定本案多處違反《軍事審判法》及《監獄行刑法》。
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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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自立晚報副總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8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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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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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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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