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美海
- 林美海 男 1918年出生 1970年卒 廣東 揭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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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79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美海(1918-1970),廣東揭陽人。依(59)初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旗山糖廠倉貯儲八等六級管理司,林美海曾在廣東省揭陽縣參加林美南領導之「青年抗敵同志會」,及林美城、洪竊卿領導之「讀書會」。又在旗山糖廠產業工會辦公室向張乃和、姚愈耕、徐任橋、吳元慶等發表讚揚共匪建設進步、「人民公社」成功、管理妥善等言論。197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0年11月21日執行死刑。03791申請案於1999年7月1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調查局之自白及證人徐鼎光、張乃和、姚愈耕及徐任橋等人之結證為據,惟林君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且縱使林君曾參加「青年抗敵同志會」、「讀書會」及向同事發表為匪宣傳之言論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林美海(1918-1970),男,廣東揭陽人。出生富裕之家,父親經營糖坊。揭陽縣立一中初中部畢業後,在家幫忙生意。1938年其堂兄林美南在家鄉成立「青年抗敵同志會」,美海為創始會員,除擔任該會附辦的「集益補習學校」主任外,並參加讀書會和話劇隊。林美南早於1934年加入共黨,之後歷任粵東地區重要黨職;中共建政後,更任汕頭市市長兼軍管會主任。因此青抗會被國民黨視為中共外圍組織,導致1969年林美海因捲入「生產事業機構潛匪林美海叛亂案」而遭逮捕,時年52歲。 1947年因父親納妾,家庭失和,林美海來臺發展,經人介紹到臺糖公司埔里糖廠工作;1953年,調到旗山糖廠服務。1954年加入國民黨。調查局檔案謂其「在廠沉默寡言,工作勤奮」,「深得主管信任」。其加入青抗會一事,先後由初中同學林漱石、國民黨前揭陽縣黨部秘書徐鼎元舉報。1958年被調查局約談,因堅不承認,交保釋回,但長期布線監控,得知其常向同事發表傾共言論。1969年該局偵破鄭慕玲案,鄭為青抗會分子,證實林確曾加入該會,乃將林收押。 林在偵訊階段曾受刑求。自稱在鳳山調查站,調查人員命其「兩腿分彎站立,兩手平伸,稍微傾斜,隨用藤條拷打」。1970年6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以其曾加入組織,來臺後未自首表白,仍為匪宣傳,視為「一貫之叛亂犯意」,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59)初特字第28號、(59)勁需字第3890號依《懲治叛亂條例》「意圖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處以死刑,1970年11月21日由臺北憲兵隊於安坑刑場槍決,享年52歲。其妻為人幫傭,子為糖廠工人,月入僅二千餘元,維持一家八口,生活清寒,並無財產可資沒收。 在政治案件類型上,本案屬潛匪案,為大法官釋字第六十八號的產物。釋文謂「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以前,自應認為係繼續參加」,然林與組織失聯20餘年,何來「繼續參加」之理?且其情節甚輕而刑度極厲,為其他潛匪案所少見,疑有不尋常內情。 《柏楊回憶錄》謂林託女兒在南非的同學帶500元美金到中國給其母親,同學將照片和收據寄回,落入特務之手,林遂犯通匪資匪罪。此說並無官方檔案可證,惟其長女確實隨夫旅居南非,任教僑校。有些政治犯認為,1970年「四二四事件」蔣經國在美遇刺未遂,在遷怒作用下,國內審理中的政治案件多以死刑宣判,林案或即與此有關,惟仍有待更多佐證。 1999年7月17日其子林靜波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議通過。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林美海(1918-1970),男,廣東揭陽人。出生富裕之家,父親經營糖坊。揭陽縣立一中初中部畢業後,在家幫忙生意。1938年其堂兄林美南在家鄉成立「青年抗敵同志會」,美海為創始會員,除擔任該會附辦的「集益補習學校」主任外,並參加讀書會和話劇隊。林美南早於1934年加入共黨,之後歷任粵東地區重要黨職;中共建政後,更任汕頭市市長兼軍管會主任。因此青抗會被國民黨視為中共外圍組織,導致1969年林美海因捲入「生產事業機構潛匪林美海叛亂案」而遭逮捕,時年52歲。 1947年因父親納妾,家庭失和,林美海來臺發展,經人介紹到臺糖公司埔里糖廠工作;1953年,調到旗山糖廠服務。1954年加入國民黨。調查局檔案謂其「在廠沉默寡言,工作勤奮」,「深得主管信任」。其加入青抗會一事,先後由初中同學林漱石、國民黨前揭陽縣黨部秘書徐鼎元舉報。1958年被調查局約談,因堅不承認,交保釋回,但長期布線監控,得知其常向同事發表傾共言論。1969年該局偵破鄭慕玲案,鄭為青抗會分子,證實林確曾加入該會,乃將林收押。 林在偵訊階段曾受刑求。自稱在鳳山調查站,調查人員命其「兩腿分彎站立,兩手平伸,稍微傾斜,隨用藤條拷打」。1970年6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以其曾加入組織,來臺後未自首表白,仍為匪宣傳,視為「一貫之叛亂犯意」,警備總司令部判決書(59)初特字第28號、(59)勁需字第3890號依《懲治叛亂條例》「意圖顛覆政府著手實行」罪處以死刑,1970年11月21日由臺北憲兵隊於安坑刑場槍決,享年52歲。其妻為人幫傭,子為糖廠工人,月入僅二千餘元,維持一家八口,生活清寒,並無財產可資沒收。 在政治案件類型上,本案屬潛匪案,為大法官釋字第六十八號的產物。釋文謂「凡曾參加叛亂組織者,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組織以前,自應認為係繼續參加」,然林與組織失聯20餘年,何來「繼續參加」之理?且其情節甚輕而刑度極厲,為其他潛匪案所少見,疑有不尋常內情。 《柏楊回憶錄》謂林託女兒在南非的同學帶500元美金到中國給其母親,同學將照片和收據寄回,落入特務之手,林遂犯通匪資匪罪。此說並無官方檔案可證,惟其長女確實隨夫旅居南非,任教僑校。有些政治犯認為,1970年「四二四事件」蔣經國在美遇刺未遂,在遷怒作用下,國內審理中的政治案件多以死刑宣判,林案或即與此有關,惟仍有待更多佐證。 1999年7月17日其子林靜波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議通過。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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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旗山糖廠倉儲管理司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9年
- 裁判書字號: (59)初特字第28號、(59)勁需字第389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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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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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