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瑛

  • 徐瑛 1929年出生 廣東 蕉嶺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仁愛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000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徐瑛(1929-),又名為徐壽祥、徐瑜、厚阿國,廣東蕉嶺人。依(57)初特字第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非洲模里斯中央日報社總編輯,徐瑛涉嫌參加僑青會等共黨組織,且經常刊登有利共黨之新聞等情。1967年11月7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82年11月6日刑滿開釋。00006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0月27日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徐君偵查中之自白,為論罪之認定,惟徐君於審理時提出抗辯,且觀判決書所載,徐君縱有傾匪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本案非有實據。
徐瑛,1929年生,男,華僑,祖籍廣東蕉嶺,別名徐壽祥、徐瑜、厚阿國等。1967年返臺開會時被捕,時年39歲,為非洲模里斯(模里西斯)華文《中央日報》編輯。 徐瑛的家族早年即由中國移居海外,他出生於非洲模里西斯,因父親輩在南洋各地有不少事業,所以少年時即在泰國接受華文教育,後曾在泰國《華僑日報》、《星暹日報》任職。1950年代初期至中國北京大學就讀新聞系,畢業後返回模里西斯,在當地華文報紙《中央日報》工作多年,最後任總編輯。 依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7)初特字第27號判決書之內容,徐瑛於1945年在泰國時即經人介紹加入僑青會,之後正式參加共產黨,任《華僑日報》記者時,經常於報紙刊登有利共匪新聞,1951年曼谷發生大火,徐在共黨指使下,以救災為名,向災民宣傳共黨思想,1952年遭泰國政府逮捕人獄,後被泰國政府驅逐出境,遣送至中國大陸。後中共派其至僑委會第三司教育科服務,負責僑生之思想考核工作;1956年6月中共為加強非洲僑務,派其赴模里西斯進行僑運與文化統戰等任務。至模里西斯後,徐擔任華文《中央日報》社總編輯,表現上偽裝反共,卻經常於報紙發表有利共黨之新聞,企圖動搖僑胞反共信心。1967年7月曾協助親「匪」僑商吳名光競選僑居地立法議員,目的是爭取模里西斯獨立後支持共黨政權。1967年8月29日徐瑛隨模里西斯僑胞觀光團抵臺,同年11月7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 根據徐瑛之口述紀錄,他自述本身是一位海外華文報紙的總編輯,來臺灣參加華文報紙會議,曾當面向總統蔣介石建言,由中央社發到海外的文稿,最好「拿掉共匪的『匪』字」,以利海外宣傳,事後卻被逮捕。至於判決書中有關他在僑居地的作為,全係東拼西湊,是毫無根據之指控。他指出當時模里西斯為英國殖民地,他本身為英國籍,警備總部在審訊時迫使他放棄英國籍不成,便擅自替他辦理入籍中華民國,避免因國籍問題引發國際爭議。徐瑛聲稱臺灣的法官曾向他說,他雖是英籍華僑,但祖籍是中國人,依這點他被以中國人的身份逮捕,最後以叛亂罪起訴入獄,實際上他本人既非中華民國籍,也未在臺灣從事任何的叛亂行為。 徐瑛被判刑後,主要關押在臺東泰源監獄、綠島監獄,最後幾年在仁愛教育實驗所服刑,1982年11月6日刑滿出獄。出獄後因受到官方管制,無法返回僑居地模里西斯,只好留臺發展。徐瑛在獄中時即不時寫作投稿,出獄後仍筆耕不輟,1985年陳映真創辦《人間》雜誌,徐瑛曾任顧問。後從事外貿、房地產等工作,因同為政治受難人柏楊(郭衣洞)的邀請,曾任國際特赦組織臺灣地區的監事。 1999年徐瑛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27日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2012年8月徐瑛向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再轉最高法院檢察署,9月被認定該案屬軍檢管轄,與法律審要件不符遭駁回,無法依司法途徑恢復政治清白。因《國家安全法》第九條規定,戒嚴時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經軍事審判裁判確定者,解嚴後「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引起政治受難者不滿,要求修法給予平反機會。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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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非洲模里斯中央日報社總編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7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2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