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永善

陳永善(1937-2016),臺灣臺北人。 依(58)初特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淡水輝瑞藥廠職員,其等因李作成之關係,先後與淺井相識,並在淺井寓所閱讀共匪書刊,接受關於匪共思想之灌輸與誘惑,因而思想傾匪,而後發起召開「自我批判會」,每隔一至二星期在其住家、李作成或丘延亮住家輪流舉行,為成立組織鋪路,先後舉行十餘次,並授權其執筆草擬組織綱領。會中修訂其所撰之「一九六七年正月十一日第一次預備會議決議草案」,以信仰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反對政府、預備解放臺灣、統一人民祖國、建設社會主義堅決鬥爭為最高綱領,並通過組織名稱為「民主臺灣聯盟」,首推吳耀忠出任書記。此後即積極羅致不滿現實青年,傳閱反動書刊,企圖爭取吸收,計有王玉江等4人接受教育。1968年6月4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與共同被告丘延亮、另案被告王小虹及自首分子賴恒憲等之供述為據。惟其召開自我批判會、組織「民主臺灣聯盟」、傳閱反動書刊等行為,並無具體暴力之作為,因此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輝瑞藥廠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1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