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延亮
- 丘延亮 男 1945年出生 廣東 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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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丘延亮(1945-),廣東梅縣人。
依(58)初特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大學學生,其因李作成與共黨分子淺井相識,受淺井匪共思想之灌輸而思想傾匪。淺井離臺後指示陳永善為解放臺灣努力,陳永善發起召開「自我批判會」,在其及李作成、陳永善家輪流舉行,為成立組織舖路等情。1968年6月7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6年。197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減處有期徒刑3年。1971年10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陳永善、另案被告王小虹及自首分子賴恒憲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參與集會及閱讀匪書,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縱其閱讀「論人民民主專政」等書及參與開會等行為,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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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大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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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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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