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作成

  • 李作成 1931年出生 1993年卒 綏遠 歸綏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作成(1931-1993),綏遠歸綏人。 依(58)初特字第2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強恕中學教員,其結識共黨分子淺井,陳永善、吳耀忠、陳述孔、邱延亮及蒙韶等均因其關係先後與淺井相識,受淺井匪共思想之灌輸而思想傾匪。淺井離臺時,指示陳永善等繼續學習,應形成組織,並約定化名,其為「石」,又先後於其家及陳永善家召開自我批判會等情。1968年6月11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同案被告陳永善等互證、另案被告王小虹等供詞及自首分子賴恒憲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時否認同案被告陳述孔有告知會議內容,並稱不知淺井係共黨分子,原判決未予查證,且其閱讀匪書及參與開會等行為,應屬言論思想層次,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強恕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20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15年,減處為6年8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